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李怡諄
- 原告金寶英、金素雲、金麗貞、金憲璽、金憲達、金秀珍、金友勤、與被告德冠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00號原 告 金寶英 原 告 金素雲 原 告 金麗貞 原 告 金憲璽 原 告 金憲達 原 告 金秀珍 原 告 金友勤 原告與被告德冠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0,5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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