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洪佳志 蔣亞峻 尤羿云 張照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原告與被告謝秋蘭即鄧師傅養生館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84 元(計算式:11,090元+9,376 元+30,000元+5,950 元+9,376 元+10,050元+4,688 元+9,376 元+4,824 元+4,824 元+1,206 元+4,824 元=105,5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預扣工資、加班費計57,090元部分(計算式:11,090元+30,000元+5,950 元+10,050元=57,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6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