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號
- 原告
- 洪佳志
- 原告
- 蔣亞峻
- 原告
- 尤羿云
- 原告
- 張照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帆風律師
原告與被告謝秋蘭即鄧師傅養生館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584 元(計算式:11,090元+9,376 元+30,000元+5,950
元+9,376 元+10,050元+4,688 元+9,376 元+4,824 元+4,
824 元+1,206 元+4,824 元=105,5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 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預扣工資、加班費計57
,090元部分(計算式:11,090元+30,000元+5,950 元+10,050
元=57,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
二分之一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610 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