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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告
洪佳志
原告
蔣亞峻
原告
尤羿云
原告
張照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原告與被告謝秋蘭即鄧師傅養生館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5,584 元(計算式:11,090元+9,376 元+30,000元+5,950

元+9,376 元+10,050元+4,688 元+9,376 元+4,824 元+4,

824 元+1,206 元+4,824 元=105,5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10 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工資、預扣工資、加班費計57

,090元部分(計算式:11,090元+30,000元+5,950 元+10,050

元=57,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

二分之一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610 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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