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1號原 告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 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74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