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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1號原   告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 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74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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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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