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3號
- 原告
- 陳揚琮
- 訴訟代理人
- 尤中瑛律師
原告與被告翊聖電器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