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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23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告
陳揚琮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原告與被告翊聖電器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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