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66號原 告 鉦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禪 被 告 光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415 元(即原告主張請求返還貨物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