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0號原 告 欣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煌財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 原告與被告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597,2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8,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