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0號
- 原告
- 欣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煌財
- 訴訟代理人
- 林石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坤展律師
原告與被告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
597,2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8,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