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1號
- 原告
- 范文財
- 被告
-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朝堂
- 被告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龍華
- 被告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治峯
- 被告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龍
- 被告
-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峰
- 被告
- 聯美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寇馬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承和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5 人均各有工程債權新台幣(下同)1,510,000 元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50,000 元(計算式:1,510,000 元×5 人=7,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