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5號
- 上訴人
- 春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謝逸家
- 被上訴人
- 施顏銀花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05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