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101號原 告 陳美蘭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被 告 陳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180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3 年度附民字第360 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壹佰叁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係朋友關係,被告明知其並無意介紹高雄博正醫院之醫師即訴外人黃兆德與伊交往,黃兆德亦無贈送伊遊艇之意,被告卻自民國99年11月底起,陸續向伊佯稱:可介紹其胞妹小叔黃兆德醫師與原告交往,又黃兆德醫師財產遭銀行凍結,擬贈送予原告之遊艇亦遭海關人員扣押,因此需送禮疏通銀行、海關人員云云,致伊陷於錯誤,誤認需贈送財物疏通銀行及海關人員,陸續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時、地,購買或提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809,609 元之財物並交予被告,伊因而受有同額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448,00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未曾說過要介紹黃兆德醫師給被告認識,伊只是路過博正醫院時,向原告表示伊妹妹的小叔是黃兆德醫生。原告為房屋仲介,帶客戶看屋時都會請伊喬裝買主,促使客戶盡快下斡旋金,原告為給予伊報酬,故購買家俱予伊。又伊雖曾於電話中提及海關人員,然此係原告要伊配合講的,因原告遭地下錢莊討債,欲以此電話錄音取信地下錢莊。再兩造實為同性戀人,原告因不甘伊提分手,而捏造不實內容對伊提起訴訟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詐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財物,其中附表一部分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180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個月,附表二至四部分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被告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上易字第221 號判決(下稱系爭刑事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四、本件爭點: 被告有無原告主張之詐欺行為?若有,被告應賠償之金額若干?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其佯稱要介紹訴外人黃兆德醫生與原告交往,且該醫師要贈予原告之遊艇遭海關扣押,而需送禮疏通銀行及海關人員等情,除據原告於系爭刑事案件警詢、偵查、系爭刑事一審審判中證述在卷外(見外放之警卷第2 頁、偵一卷第9 至10頁、系爭刑事一審院二卷第141 之2 至142 之3 頁),並有原告提出、兩造不爭執為兩造對話內容之錄音譯文可佐: ⒈ 原告:「…海關還有要買東買西,那個總督導夫人又要叫我買電視購物」、被告:「嘿阿」;原告:「…一艘船,辦5 個多月…我都…」、被告:「沒啦…人家說6 到8 個月都是正常的啦」;原告:「…我已經沒有錢可以花了…」、被告:「…我也有叫這些人收妳少一點…」等語(勘驗筆錄見系爭刑事一審院一卷第102 至103 頁),核與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其表示為加速辦理遊艇過戶事宜,需送禮疏通海關人員之情相符。 ⒉ 被告及被告變聲另冒用「總督導夫人」身分,與原告談話如下: ⑴ 原告:「總督導夫人,禮拜六…」、被告(以總督導夫人身分):「那妳現在有多少啦…」、原告:「我不是沒有心要處理,總督導夫人…」、被告(被告以總督導夫人身分):「我不相信妳身上都沒有錢啦」、被告:「好啦,總督導夫人,就暫定禮拜二禮拜三啦,嘿呀,我們再想辦法啦…因為她現在情緒不穩啦…好啦好啦,你先離開好了。美蘭?」等語。 ⑵ 原告:「…喂,總局長夫人?」、被告(被告以總督導夫人身分):「喂?」、原告:「總局長夫人、我真的不知道要怎麼處理…」、被告(被告以總督導夫人身分):「好啦,妳是怎麼了?…」、原告:「…督導夫人,對不起,有時我講話很不得體啦…」、被告(被告以總督導夫人身分):「這個我是能夠體諒啦」等語(勘驗筆錄見系爭刑事一審院一卷第111 至116 頁、第119 至120 頁)。堪認兩造通話過程中,被告除以己身身分與原告對話外,尚冒用「總督導夫人」身分與原告對話。 ⒊ 兩造對話內容: ⑴ 原告:「1 萬5000元花不起來啦,因為海關還有要買東買西,那個總局長、那個總督導夫人又叫我買電視購物」、被告:「嘿阿。」、原告:「我沒有那麼多錢可以籌出來,我今天已經2 萬多元,我明天還要搬家,我不用留一點錢搬家?」、被告:「我不知樣,他已經跟人家說好了,你不是叫人家給你少一點?他也是這樣說呀,也是要減少一點阿。」、原告:「海關1 仟5 ,還有那個總督導夫人又叫我買東買西,又要買電視購物,又1 仟6 。」、被告:「對呀。」等語。 ⑵ 原告:「我要怎麼處理啦,就沒有錢,就沒夠那邊的錢啦」、被告:「妳也是要想辦法呀。」、原告:「我沒有辦法再想辦法了啦,我沒辦法了啦,因為已經借到人家都很討厭我,借到人家都很討厭我了啦。」、被告:「要不然妳先用房子去貸款嘛」、原告:「啊?」、被告:「先用房子去貸款阿。」、原告:「什麼,叫我用厝去貸款,來辦船的事情,我又不是發瘋了,我連錢都沒有拿到,我連看到東西都沒有看到。」等語。 ⑶ 原告:「我不是煩人,我真的籌錢、我真的籌錢籌到都無頭緒了吶,我為了要辦這隻船,辦到整個人都變個樣了耶」、被告:「妳說,妳要,妳馬上要辦又不辦,要辦又不辦,反反覆覆、反反覆覆。」、原告:「我從很早本來就不要辦了,都給人家鼻子被牽著走這樣。」、被告:「妳不能這樣講啦,今天他們海關說一句話:如果妳不要辦,妳不能說要把身份證、印章都拿回來,我們沒辦法幫妳拿過去。」、原告:「那都是你們說叫我拿,我像是行屍走肉這樣…」、被告:「妳當時也是要拿這筆錢,妳才願意拿出來阿…有人押著你的脖子嗎?」等語。 ⑷ 被告:「那妳現在意思是怎麼樣,妳說重點好不好?」、原告:「好,說重點,我就是籌不夠錢呀。」、被告:「不夠錢,妳就想辦法。」、原告:「我要去哪裡想辦法,我要去搶銀行嗎?」、被告:「妳就跟總督導長他太太說嘛,看她要怎麼處理嘛,畢竟我又不是她,我又不是海關的人,妳把這個責任賴在我頭上,妳是什麼意思呀?」、原告:「我沒有賴在你頭上,我不敢,我不敢…」等語(勘驗筆錄見系爭刑事一審院一卷第102 、106 至108 、110 至120 頁)。 由上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不但未予理會原告經濟狀況不佳,更唆使原告以房地辦理貸款支付「海關人員」、「總督導夫人」等人之需索。被告抗辯該對話係其應原告要求所言,用以防免地下錢莊追索云云,要與該對話內容不符,且自該對話內容觀之,亦不足以達到讓地下錢莊停止追索債務之效果,是其所辯,並不足採。又被告聲請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亞太電信公司)函詢該公司行動電話門號有無3 人可同時進行對話功能(本院卷一第189 頁)。經亞太電信公司於系爭刑事二審案件函覆說明該公司「若A 門號與B 門號通話時,只要按下保留鍵,並撥打C 門號,當C 門號接通時,即可同時開啟3 方通話,而此通話門號包含一般市話,亦皆可使用」等語,此有亞太電信公司104 年7 月21日函在卷可憑(見系爭刑事二審案件卷第158 頁),益見被告當時,係以亞太電信公司3 方通話之功能,在電話中,除以本人身分與原告通話外,同時扮演「總督導夫人」向告訴人施用詐術之事實,已甚明確。 ㈡、又原告上開主張,除有錄音譯文可證外,並據證人即原告教友陳慧貞證稱:原告當時會向伊調錢…原告就1 個人,平日也沒有什麼負債,怎會常常需要錢,伊才進一步關心原告,在詢問過程當中,原告就說被告有要跟她傳福音,並要介紹1 個醫師給她認識,後來說那位醫生在海外的資產被凍結,需要到各個銀行做疏通的管道,做一些什麼船隻的問題,然後都是要去疏通,所以每天都要跑銀行等語(系爭刑事一審院一卷第131 頁)、證人即原告教會牧師康忠義證稱:原告有提到被告要介紹1 名醫生,原告有請伊替她禱告遊艇要趕快OK、交往對象要OK、錢進來要OK,原告很焦慮為何她拿這麼多錢出去都沒有辦妥,希望教會海巡署及海關弟兄們能夠幫處理,伊有請原告跟被告詢問是否要出面協助,但被告說原告覺得不需要等語(系爭刑事一審院一卷第172 至182 頁)、證人即億進寢具生活館員工張愛如證稱:原告是伊的顧客,伊看過兩造共同前來消費,100 年4 月至9 月份的次數較頻繁,陸陸續續買了床罩、棉被、小東西,伊印象比較深的是因為買棉被時,有要求用黑色塑膠袋包裝起來,說是要送人的,說要送給海關還是銀行,是兩造交談時講到的等語在卷(見系爭刑事一審院三卷第6 、7 之1 頁、9 、11頁)。被告雖抗辯兩造原為情侶關係,原告因不滿其分手而羅織罪名云云(本院卷二第12、13頁),然若原告主張均為虛構,則其等至億進寢具生活館購物時,又豈會無端論及購物係要送給海關、銀行人員等,被告此部分所辯,為卸責之詞,而不足採。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佯稱要介紹黃兆德醫生與原告交往,該醫師要贈予原告之遊艇遭海關扣押,需送禮疏通銀行及海關人員,致原告陷於錯誤,而陸續交付財物予被告等情,洵堪認定。 ㈢、原告因受被告詐欺,而購買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 ⒈ 原告曾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分別購買附表一所示之物品等情,有原告製作之購入商品整理表格、億進寢具會員歷史銷售明細表、特力屋之交易明細各1 份在卷可稽(系爭刑事一審院二卷第1 至16頁、27至32頁),並有誠品家俱100 年8 月11日之估價單、來克車業100 年11月7 日之統一發票及100 年7 月19日之訂購單影本各1 份、綠的傢俱100 年7 月21日訂貨單影本2 份,及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銀行)103 年2 月26日聯邦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原告自100 年4 月1 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止持卡號00000000XXXXXX03號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下稱遠東商銀)103 年2 月13日(103 )遠銀卡字第28號函所附原告自100 年4 月30日起至同年7 月21日止,持卡號00000000XXX842XX號信用卡刷卡消費之明細、玉山銀行103 年2 月13日玉山卡(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原告自100 年7 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11日止,持信用卡消費之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103 年2 月18日(103 )新光銀信卡字第0278號函及所附原告自100 年4 月23日起至同年10月19日止持信用卡消費之明細、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103 年2 月6 日泰消審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原告於100 年8 月、9 月間持信用卡消費之明細各1 份在卷可佐(見偵一卷第24至26頁;偵二卷第18至19頁;系爭刑事一審院一卷第52至54、61至64、74至80頁;系爭刑事一審院二卷第1 至16頁、27至32頁)。被告抗辯原告未曾於附表一編號3 所示日期消費云云(本院卷二第126 頁),未提出證據證明,並不足採。 ⒉ 原告確有將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10至13、16至19、21至22、25至27、31、32所示在億進寢具九如店所購買之傢俱商品交予被告乙節,業據證人張愛如證稱:100 年4 月至9 月那段時間,原告去購物時,被告每次都有在場,伊亦曾2 次將原告購買的物品送到被告家等語(見系爭刑事一審院三卷第7 、7 之1 、8 頁),參以原告係受被告詐欺,而陸續密集購物用以買通海關、銀行人員等情,業如前述,是以,原告主張其在億進寢具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10至13、16至19、21至22、25至27、31、32所示之傢俱商品後,即交予被告或逕送至被告住處等情,堪以認定。被告雖援引證人黃花節證稱:伊曾看過原告至被告家中載走一包黑色塑膠袋等語(本院卷二第212 頁),抗辯上開購入之物,最終均由原告拿回云云(本院卷二第95頁)。然證人黃花節上開證述,並無法證明該黑色塑膠袋內之物即為原告自億進寢具店購得之物,自難以黃花節此部分證述,遽認被告抗辯為真。 ⒊ 再原告購買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電動自行車及附表一編號23所示之傢俱後,亦分別要求廠商送往被告位於高雄市前金區自立二路之住處等情,此有來克車業100 年7 月19日之訂購單影本、誠品傢俱100 年8 月11日之估價單影本各1 份在卷可參(偵一卷第24頁、26頁),被告有收受上開物品之事實,亦堪認定。 ⒋ 被告於系爭刑事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提示原告之消費明細表後,被告即自行在該等明細表上打勾註記,並表示經其打勾註記之商品是有收受的等情,業經系爭刑事一審法院勘驗被告該次偵訊之錄影畫面確認無訛,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系爭刑事一審院一卷第130 頁),並有經被告打勾註記之消費明細表1 份在卷可佐(偵一卷第20至21頁)。觀諸上開由被告打勾註記之消費明細表,可認被告確曾收受原告所購買如附表一編號5 至9 、20、24、28至30所示物品。被告雖抗辯上開之物,其事後都有拿現金給原告,是其自行購買云云(本院卷一第126 至127 頁),然被告此部分所辯,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而無足採。 ⒌ 再被告曾收受原告交付如附表一編14、15所示之高粱酒乙節,業據證人陳慧貞證稱:有1 次原告原先叫伊載她過去(送酒),但因伊當時懷孕,所以就提議原告請計程車送過去…,是原告叫計程車送過去,原告有給那個計程車司機送酒地址,是從金門訂的酒,送酒的地點是被告住處(系爭刑事一審院二卷第140 至141 頁)、證人即原告之弟吳國亮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但有1 次幫原告載高粱酒去被告自立路的住處,伊送酒去時,是被告在家等語(見偵一卷第53頁背面)。被告抗辯並無收受上開高粱酒云云(本院卷第130 頁),並不足採。 ⒍ 從而,原告因受被告詐欺,而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並將之交予被告等情,洵堪認定。 ㈣、至於原告主張其亦係受被告詐欺,而購買並交付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財物予被告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並無收受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財物等語。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收受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財物,無非係以其於系爭刑事案件中提出之提款紀錄、刷卡紀錄為其唯一依據(本院卷二第93、94頁),然上開文書紀錄僅能證明原告有提款或購物之事實,並無法證明原告提款或購物後,有將財物交予被告。再證人康忠義證稱:伊有聽過原告說為了要買通政府官員,所以要拿錢給被告等語(偵一卷第39頁)、證人吳國亮證稱:原告說要匯錢給被告,因為醫生有遊艇過戶需要錢,及海關通關加班費要用到錢等語(偵一卷第53頁背面至54頁)、證人即原告友人王張秀月證稱:原告說被被告騙要繳遊艇的稅金等語(偵一卷第31頁),均係轉述原告所言,其等並無親見原告有交付附表二至四所示財物予被告之情,是依上開證人證述,亦無法認定被告有收受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財物。是以,原告主張其受被告詐欺,而購買並交付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財物予被告云云,尚乏依據,而不足採。 ㈤、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 項規定規定甚明。查,原告因受被告詐欺,而購買並交付如附表一所示、價值共計184,133 元之財物予被告等情,業如前述,被告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詐欺方式,加損害於原告,自應賠償原告同額之金錢以回復原狀,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84,133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㈥、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債權,為給付無確定期限之債權,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4 年1 月23日(送達回證見附民卷第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84,133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假執行係屬促請法院職權發動之性質,本院無庸就此為准駁表示,至其敗訴部分,則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亦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4 項後段所示之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楨珍 附表一: ┌─┬─────┬─────┬─────┬──────┬────────┐ │編│購買時間 │購買地點 │金額 │物品 │付費方式 │ │號│ │ │ │ │ │ ├─┼─────┼─────┼─────┼──────┼────────┤ │1 │100 年4 月│億進寢具九│2864元 │寢具(S08 粉│以聯邦銀行信用卡│ │ │26日 │如店 │ │-5*62 全套)│刷卡支付 │ ├─┼─────┼─────┼─────┼──────┼────────┤ │2 │100 年4 月│億進寢具九│2980元 │寢具(2595淺│以聯邦銀行信用卡│ │ │26日 │如店 │ │粉- 5*62全套│刷卡支付 │ │ │ │ │ │) │ │ ├─┼─────┼─────┼─────┼──────┼────────┤ │3 │100 年4 月│億進寢具九│6760元 │寢具(3209紫│以聯邦銀行信用卡│ │ │28日 │如店 │ │-5*62 全套;│刷卡支付 │ │ │ │ │ │2960灰-5*62 │ │ │ │ │ │ │全套) │ │ ├─┼─────┼─────┼─────┼──────┼────────┤ │4 │100 年7 月│來克車業有│2 萬8800元│電動自行車 │其中3000元以現金│ │ │19日 │限公司 │ │ │支付,另2 萬5800│ │ │ │ │ │ │元以遠東商銀信用│ │ │ │ │ │ │卡刷卡支付 │ ├─┼─────┼─────┼─────┼──────┼────────┤ │5 │100 年7 月│廣照紅照明│9000元 │水晶燈 │以遠東商銀信用卡│ │ │20日 │器具有限公│ │ │刷卡支付 │ │ │ │司 │ │ │ │ ├─┼─────┼─────┼─────┼──────┼────────┤ │6 │100 年7 月│綠的傢俱博│2 萬4221元│衣櫃、五連勾│以遠東商銀信用卡│ │ │21日 │愛店 │ │、鏡子等 │刷卡支付 │ ├─┼─────┼─────┼─────┼──────┼────────┤ │7 │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7998元 │鏡箱 │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22日 │大順店 │ │ │刷卡支付 │ │ │ │ │ │ │ │ ├─┼─────┼─────┼─────┼──────┼────────┤ │8 │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4328元 │吊櫃、推門鏡│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22日 │大順店 │ │箱等 │刷卡支付 │ ├─┼─────┼─────┼─────┼──────┼────────┤ │9 │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2 萬6297元│吊櫃、塑鋼門│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23日 │店 │ │等 │刷卡支付 │ │ │ │ │ │ │ │ ├─┼─────┼─────┼─────┼──────┼────────┤ │10│100 年7 月│億進寢具九│196 元 │PLAY BOY室內│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28日 │如店 │ │皮拖鞋 │刷卡支付 │ ├─┼─────┼─────┼─────┼──────┼────────┤ │11│100 年7 月│億進寢具九│5760元 │床組 │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28日 │如店 │ │ │刷卡支付 │ ├─┼─────┼─────┼─────┼──────┼────────┤ │12│100 年9 月│億進寢具九│1980元 │密絲絨超柔抗│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14日 │如店 │ │菌被、康適超│刷卡支付 │ │ │ │ │ │細纖維枕 │ │ ├─┼─────┼─────┼─────┼──────┼────────┤ │13│100 年9 月│億進寢具九│1980元 │密絲絨超柔抗│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14日 │如店 │ │菌被、康適超│刷卡支付 │ │ │ │ │ │細纖維枕 │ │ ├─┼─────┼─────┼─────┼──────┼────────┤ │14│100 年9 月│台閩金門特│1880 元 │高粱酒 │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15日 │產專賣店 │ │ │刷卡支付 │ ├─┼─────┼─────┼─────┼──────┼────────┤ │15│100 年9 月│台閩金門特│560 元 │高粱酒 │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15日 │產專賣店 │ │ │刷卡支付 │ ├─┼─────┼─────┼─────┼──────┼────────┤ │16│100 年9 月│億進寢具九│2380元 │羽絨被 │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24日 │如店 │ │ │刷卡支付 │ ├─┼─────┼─────┼─────┼──────┼────────┤ │17│100 年9 月│億進寢具九│4320元 │羽絨被 │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26日 │如店 │ │ │刷卡支付 │ ├─┼─────┼─────┼─────┼──────┼────────┤ │18│100 年10月│億進寢具九│392 元 │PLAYBOY 室內│以玉山銀行信用卡│ │ │11日 │如店 │ │板拖鞋 │刷卡支付 │ ├─┼─────┼─────┼─────┼──────┼────────┤ │19│100 年5 月│億進寢具九│2836元 │寢具(S08 粉│以新光銀行信用卡│ │ │9 日 │如店 │ │-5*26 全套)│刷卡支付 │ ├─┼─────┼─────┼─────┼──────┼────────┤ │20│100 年6 月│森森百貨股│5980元 │美寧濾水網 │以新光銀行信用卡│ │ │8 日 │份有限公司│ │ │刷卡支付 │ ├─┼─────┼─────┼─────┼──────┼────────┤ │21│100 年8 月│億進寢具九│392 元 │PLAY BOY室內│以新光銀行信用卡│ │ │19日 │如店 │ │皮拖鞋 │刷卡支付 │ ├─┼─────┼─────┼─────┼──────┼────────┤ │22│100 年8 月│億進寢具九│196 元 │PLAY BOY室內│以新光銀行信用卡│ │ │19日 │如店 │ │皮拖鞋 │刷卡支付 │ ├─┼─────┼─────┼─────┼──────┼────────┤ │23│100 年8 月│誠品家具行│1 萬元 │傢俱 │以萬泰銀行信用卡│ │ │11日 │ │ │ │刷卡支付 │ ├─┼─────┼─────┼─────┼──────┼────────┤ │24│100 年8 月│家福股份有│1 萬5888元│冰箱 │以萬泰銀行信用卡│ │ │16日 │限公司- 愛│ │ │刷卡支付 │ │ │ │河店 │ │ │ │ ├─┼─────┼─────┼─────┼──────┼────────┤ │25│100 年4 月│億進寢具九│110 元 │拉菲草室內拖│以現金支付 │ │ │26日 │如店 │ │鞋 │ │ ├─┼─────┼─────┼─────┼──────┼────────┤ │26│100 年4 月│億進寢具九│178 元 │甜蜜熊圍裙 │以現金支付 │ │ │26日 │如店 │ │ │ │ ├─┼─────┼─────┼─────┼──────┼────────┤ │27│100 年5 月│億進寢具九│2980元 │寢具(2957粉│以現金支付 │ │ │10日 │如店 │ │-5*62 全套)│ │ ├─┼─────┼─────┼─────┼──────┼────────┤ │28│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899元 │置物櫃 │以現金支付 │ │ │21日 │大順店 │ │ │ │ ├─┼─────┼─────┼─────┼──────┼────────┤ │29│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4999元 │電腦桌 │以現金加禮券支付│ │ │27日 │大順店 │ │ │(發票號碼:VK01│ │ │ │ │ │ │732302) │ ├─┼─────┼─────┼─────┼──────┼────────┤ │30│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4999元 │電腦桌 │以現金加禮券支付│ │ │27日 │大順店 │ │ │(發票號碼:VK01│ │ │ │ │ │ │732304) │ ├─┼─────┼─────┼─────┼──────┼────────┤ │31│100 年9 月│億進寢具九│300 元 │康適超細纖維│以現金支付 │ │ │13日 │如店 │ │枕 │ │ ├─┼─────┼─────┼─────┼──────┼────────┤ │32│100 年9 月│億進寢具九│1680元 │蜜絲絨超柔抗│以現金支付 │ │ │13日 │如店 │ │菌被6*7 │ │ ├─┴─────┴─────┴─────┴──────┴────────┤ │小計:18萬4,133元 │ │ │ └───────────────────────────────────┘ 附表二:原告主張提領現金交予被告之領款時間、金額 ┌─────────────────┐ │⑴ 原告大眾銀行北高雄簡易分行帳 │ ├──┬───────┬──────┤ │編號│時間 │金額 │ ├──┼───────┼──────┤ │1 │100 年5 月31日│3 萬元 │ ├──┼───────┼──────┤ │2 │100 年5 月31日│3 萬元 │ ├──┼───────┼──────┤ │3 │100 年6 月1 日│3 萬元 │ ├──┼───────┼──────┤ │4 │100 年6 月1 日│3 萬元 │ ├──┼───────┼──────┤ │5 │100 年6 月1 日│65萬元 │ ├──┼───────┼──────┤ │6 │100 年6 月1 日│2 萬元 │ ├──┼───────┼──────┤ │7 │100 年6 月2 日│1 萬元 │ ├──┼───────┼──────┤ │8 │100 年6 月2 日│3 萬元 │ ├──┼───────┼──────┤ │9 │100 年6 月2 日│3 萬元 │ ├──┼───────┼──────┤ │10 │100 年6 月3 日│1 萬元 │ ├──┼───────┼──────┤ │11 │100 年6 月3 日│3 萬元 │ ├──┼───────┼──────┤ │12 │100 年6 月3 日│3 萬元 │ ├──┼───────┼──────┤ │13 │100 年6 月3 日│5000元 │ ├──┼───────┼──────┤ │14 │100 年6 月6 日│3 萬元 │ ├──┼───────┼──────┤ │15 │100 年6 月7 日│3 萬元 │ ├──┼───────┼──────┤ │16 │100 年6 月7 日│3 萬元 │ ├──┼───────┼──────┤ │17 │100 年6 月7 日│3 萬元 │ ├──┼───────┼──────┤ │18 │100 年6 月7 日│1 萬元 │ ├──┼───────┼──────┤ │19 │100 年6 月8 日│3 萬元 │ ├──┼───────┼──────┤ │20 │100 年6 月9 日│2 萬元 │ ├──┼───────┼──────┤ │21 │100 年6 月10日│2 萬元 │ ├──┼───────┼──────┤ │22 │100 年6 月11日│1 萬元 │ ├──┼───────┼──────┤ │23 │100 年6 月13日│3 萬元 │ ├──┼───────┼──────┤ │24 │100 年6 月13日│3 萬元 │ ├──┼───────┼──────┤ │25 │100 年6 月13日│3 萬元 │ ├──┼───────┼──────┤ │26 │100 年6 月13日│5 萬元 │ ├──┼───────┼──────┤ │27 │100 年6 月13日│1 萬元 │ ├──┼───────┼──────┤ │28 │100 年6 月14日│2 萬元 │ ├──┼───────┼──────┤ │29 │100 年6 月14日│2 萬元 │ ├──┼───────┼──────┤ │30 │100 年6 月14日│2 萬元 │ ├──┼───────┼──────┤ │31 │100 年6 月14日│2 萬元 │ ├──┼───────┼──────┤ │32 │100 年6 月15日│2 萬元 │ ├──┼───────┼──────┤ │33 │100 年6 月16日│1 萬元 │ ├──┼───────┼──────┤ │34 │100 年6 月17日│3 萬元 │ ├──┼───────┼──────┤ │35 │100 年6 月17日│1 萬元 │ ├──┼───────┼──────┤ │36 │100 年6 月18日│2 萬元 │ ├──┼───────┼──────┤ │37 │100 年6 月20日│3 萬元 │ ├──┼───────┼──────┤ │38 │100 年6 月20日│3 萬元 │ ├──┼───────┼──────┤ │39 │100 年6 月20日│3 萬元 │ ├──┼───────┼──────┤ │40 │100 年6 月20日│1 萬元 │ ├──┼───────┼──────┤ │41 │100 年6 月20日│8 萬元 │ ├──┼───────┼──────┤ │42 │100 年6 月21日│46萬4000元 │ ├──┼───────┼──────┤ │43 │100 年10月27日│5000元 │ ├──┼───────┼──────┤ │44 │100 年10月28日│3000元 │ ├──┼───────┼──────┤ │45 │100 年11月2 日│1 萬元 │ ├──┼───────┼──────┤ │46 │100 年11月2 日│2 萬元 │ ├──┼───────┼──────┤ │47 │100 年11月2 日│2 萬元 │ ├──┼───────┼──────┤ │48 │100 年11月2 日│1 萬元 │ ├──┼───────┼──────┤ │49 │100 年11月2 日│44萬元 │ ├──┴───────┴──────┤ │⑵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青年分行帳戶 │ ├──┬───────┬──────┤ │編號│時間 │金額 │ ├──┼───────┼──────┤ │1 │100 年5 月16日│2 萬元 │ ├──┼───────┼──────┤ │2 │100 年5 月17日│5000元 │ ├──┼───────┼──────┤ │3 │100 年5 月19日│3000元 │ ├──┼───────┼──────┤ │4 │100 年5 月21日│2000元 │ ├──┼───────┼──────┤ │5 │100 年5 月21日│1 萬6000元 │ ├──┼───────┼──────┤ │6 │100 年5 月22日│1000元 │ ├──┼───────┼──────┤ │7 │100 年5 月23日│1 萬1000元 │ ├──┼───────┼──────┤ │8 │100 年5 月23日│2000元 │ ├──┼───────┼──────┤ │9 │100 年5 月24日│2 萬元 │ ├──┼───────┼──────┤ │10 │100 年5 月24日│5000元 │ ├──┼───────┼──────┤ │11 │100 年5 月24日│6500元 │ ├──┼───────┼──────┤ │12 │100 年6 月29日│1000元 │ ├──┼───────┼──────┤ │13 │100 年6 月29日│1000元 │ ├──┼───────┼──────┤ │14 │100 年7 月1 日│1000元 │ ├──┼───────┼──────┤ │15 │100 年7 月7 日│1000元 │ ├──┼───────┼──────┤ │16 │100 年7 月25日│3500元 │ ├──┼───────┼──────┤ │17 │100 年7 月25日│1 萬元 │ ├──┼───────┼──────┤ │18 │100 年7 月26日│2000元 │ ├──┼───────┼──────┤ │19 │100 年7 月27日│2 萬元 │ ├──┼───────┼──────┤ │20 │100 年7 月27日│1 萬元 │ ├──┼───────┼──────┤ │21 │100 年7 月28日│2 萬元 │ ├──┼───────┼──────┤ │22 │100 年7 月29日│1 萬元 │ ├──┼───────┼──────┤ │23 │100 年7 月30日│6000元 │ ├──┼───────┼──────┤ │24 │100 年7 月31日│3000元 │ ├──┼───────┼──────┤ │25 │100 年8 月1 日│3600元 │ ├──┼───────┼──────┤ │26 │100 年8 月1 日│1 萬元 │ ├──┼───────┼──────┤ │27 │100 年8 月2 日│5000元 │ ├──┼───────┼──────┤ │28 │100 年8 月2 日│1000元 │ ├──┼───────┼──────┤ │29 │100 年8 月2 日│1000元 │ ├──┼───────┼──────┤ │30 │100 年8 月3 日│1 萬5000元 │ ├──┼───────┼──────┤ │31 │100 年8 月4 日│5000元 │ ├──┼───────┼──────┤ │32 │100 年8 月5 日│1 萬4000元 │ ├──┼───────┼──────┤ │33 │100 年8 月 6日│5000元 │ ├──┼───────┼──────┤ │34 │100 年8 月7 日│1 萬4500元 │ ├──┼───────┼──────┤ │35 │100 年8 月9 日│1 萬2000元 │ ├──┼───────┼──────┤ │36 │100 年8 月11日│2 萬5000元 │ ├──┼───────┼──────┤ │37 │100 年8 月11日│2000元 │ ├──┼───────┼──────┤ │38 │100 年8 月12日│2萬元 │ ├──┼───────┼──────┤ │39 │100 年8 月13日│3000元 │ ├──┼───────┼──────┤ │40 │100 年8 月17日│2 萬元 │ ├──┼───────┼──────┤ │41 │100 年8 月20日│1000元 │ │ │ │ │ ├──┼───────┼──────┤ │42 │100 年8 月21日│3800元 │ ├──┼───────┼──────┤ │43 │100 年8 月22日│1 萬5000元 │ ├──┼───────┼──────┤ │44 │100 年8 月22日│5000元 │ ├──┼───────┼──────┤ │45 │100 年8 月23日│5000元 │ ├──┼───────┼──────┤ │46 │100 年8 月23日│5000元 │ ├──┼───────┼──────┤ │47 │100 年8 月24日│1 萬元 │ ├──┼───────┼──────┤ │48 │100 年8 月25日│5300元 │ ├──┼───────┼──────┤ │49 │100 年8 月25日│5000元 │ ├──┼───────┼──────┤ │50 │100 年8 月26日│9000元 │ ├──┼───────┼──────┤ │51 │100 年8 月28日│1000元 │ ├──┼───────┼──────┤ │52 │100 年8 月30日│5000元 │ ├──┼───────┼──────┤ │53 │100 年8 月30日│5000元 │ ├──┼───────┼──────┤ │54 │100 年8 月31日│3000元 │ ├──┼───────┼──────┤ │55 │100 年8 月31日│1000元 │ ├──┼───────┼──────┤ │56 │100 年9 月1 日│2000元 │ ├──┼───────┼──────┤ │57 │100 年9 月1 日│1000元 │ ├──┼───────┼──────┤ │58 │100 年9 月3 日│3000元 │ ├──┼───────┼──────┤ │59 │100 年9 月3 日│1000元 │ ├──┼───────┼──────┤ │60 │100 年9 月3 日│3000元 │ ├──┼───────┼──────┤ │61 │100 年9 月5 日│6000元 │ ├──┼───────┼──────┤ │62 │100 年9 月7 日│1000元 │ ├──┼───────┼──────┤ │63 │100 年9 月7 日│1000元 │ ├──┼───────┼──────┤ │64 │100 年9 月8 日│1 萬2000元 │ ├──┼───────┼──────┤ │65 │100 年9 月20日│4600元 │ ├──┼───────┼──────┤ │66 │100 年9 月23日│5000元 │ ├──┼───────┼──────┤ │67 │100 年9 月24日│3000元 │ ├──┼───────┼──────┤ │68 │100 年9 月24日│5000元 │ ├──┼───────┼──────┤ │69 │100 年9 月25日│3500元 │ ├──┼───────┼──────┤ │70 │100 年9 月26日│1 萬3000元 │ ├──┼───────┼──────┤ │71 │100 年9 月26日│1 萬元 │ ├──┼───────┼──────┤ │72 │100 年9 月30日│4000元 │ ├──┼───────┼──────┤ │73 │100 年10月1 日│1萬元 │ ├──┼───────┼──────┤ │74 │100 年10月1 日│3000元 │ ├──┼───────┼──────┤ │75 │100 年10月1 日│2000元 │ ├──┼───────┼──────┤ │76 │100 年10月2 日│5000元 │ ├──┼───────┼──────┤ │77 │100 年10月3 日│1 萬元 │ ├──┼───────┼──────┤ │78 │100 年10月5 日│3000元 │ ├──┼───────┼──────┤ │79 │100 年10月6 日│4000元 │ ├──┼───────┼──────┤ │80 │100 年10月6 日│1 萬元 │ ├──┼───────┼──────┤ │81 │100 年10月7 日│1 萬元 │ ├──┼───────┼──────┤ │82 │100 年10月8 日│5000元 │ ├──┼───────┼──────┤ │83 │100 年10月9 日│5000元 │ ├──┼───────┼──────┤ │84 │100 年10月10日│2600元 │ ├──┼───────┼──────┤ │85 │100 年10月10日│1000元 │ ├──┼───────┼──────┤ │86 │100 年10月10日│3000元 │ ├──┼───────┼──────┤ │87 │100 年10月11日│1000元 │ ├──┼───────┼──────┤ │88 │100 年10月13日│1000元 │ ├──┼───────┼──────┤ │89 │100 年10月14日│1000元 │ ├──┼───────┼──────┤ │90 │100 年10月18日│1 萬5000元 │ ├──┼───────┼──────┤ │91 │100 年10月18日│1500元 │ ├──┼───────┼──────┤ │92 │100 年10月19日│1 萬元 │ ├──┼───────┼──────┤ │93 │100 年10月19日│3000元 │ ├──┼───────┼──────┤ │94 │100 年10月19日│5000元 │ ├──┼───────┼──────┤ │95 │100 年10月19日│5000元 │ ├──┼───────┼──────┤ │96 │100 年10月20日│1 萬元 │ ├──┼───────┼──────┤ │97 │100 年10月22日│1 萬5000元 │ ├──┼───────┼──────┤ │98 │100 年10月22日│1萬元 │ ├──┼───────┼──────┤ │99 │100 年10月23日│1萬元 │ ├──┼───────┼──────┤ │100 │100 年10月23日│3000元 │ ├──┼───────┼──────┤ │101 │100 年10月25日│1000元 │ ├──┼───────┼──────┤ │102 │100 年10月26日│1 萬5000元 │ ├──┼───────┼──────┤ │103 │100 年10月26日│1 萬元 │ ├──┼───────┼──────┤ │104 │100 年10月26日│1000元 │ ├──┼───────┼──────┤ │105 │100 年10月26日│4000元 │ ├──┼───────┼──────┤ │106 │100 年10月28日│5000元 │ ├──┼───────┼──────┤ │107 │100 年10月29日│6300元 │ ├──┼───────┼──────┤ │108 │100 年10月30日│1000元 │ ├──┼───────┼──────┤ │109 │100 年10月30日│3000元 │ ├──┼───────┼──────┤ │110 │100 年10月31日│1萬1000元 │ ├──┼───────┼──────┤ │111 │100 年10月31日│3700元 │ ├──┴───────┴──────┤ │小計:333萬5400元 │ │ │ └─────────────────┘ 附表三: ┌─────────────────────────┐ │⑴原告持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購得之物 │ ├─┬─────┬────────┬───┬────┤ │編│購買時間 │購買店家 │金額 │物品 │ │號│ │ │ │ │ ├─┼─────┼────────┼───┼────┤ │1 │100 年8 月│IKEA宜家家居-高 │899元 │家飾家用│ │ │1日 │雄店 │ │品 │ ├─┼─────┼────────┼───┼────┤ │2 │100 年8 月│IKEA宜家家居-高 │878元 │家飾家用│ │ │1 日 │雄店 │ │品 │ ├─┼─────┼────────┼───┼────┤ │3 │100 年10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900元 │褲子 │ │ │19日 │行 │ │ │ ├─┴─────┴────────┴───┴────┤ │⑵原告持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購得之物 │ ├─┬─────┬────────┬───┬────┤ │編│購買時間 │購買店家 │金額 │物品 │ │號│ │ │ │ │ ├─┼─────┼────────┼───┼────┤ │1 │100 年4 月│富邦MOMO │388元 │白色乳液│ │ │1 日 │ │ │ │ ├─┼─────┼────────┼───┼────┤ │2 │100 年4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5997元│床罩2組+│ │ │27日 │-十全店 │ │置物櫃 │ ├─┼─────┼────────┼───┼────┤ │3 │100 年5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190元│置物櫃 │ │ │10日 │-愛河店 │ │ │ ├─┼─────┼────────┼───┼────┤ │4 │100 年5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90元 │置物櫃 │ │ │11日 │-愛河店 │ │ │ ├─┼─────┼────────┼───┼────┤ │5 │100 年5 月│HANG TEN高雄市中│245元 │襪子 │ │ │11日 │華門 │ │ │ ├─┼─────┼────────┼───┼────┤ │6 │100 年5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90元 │置物櫃 │ │ │12日 │-愛河店 │ │ │ ├─┼─────┼────────┼───┼────┤ │7 │100 年5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330元 │襪子 │ │ │12日 │行 │ │ │ ├─┼─────┼────────┼───┼────┤ │8 │100 年5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380元 │襪子 │ │ │12日 │行 │ │ │ ├─┼─────┼────────┼───┼────┤ │9 │100 年5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90元 │置物櫃 │ │ │13日 │-愛河店 │ │ │ ├─┼─────┼────────┼───┼────┤ │10│100 年5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90元 │置物櫃 │ │ │13日 │-愛河店 │ │ │ ├─┼─────┼────────┼───┼────┤ │11│100 年5 月│HANG TEN高雄市中│699元 │短褲 │ │ │16日 │華門市 │ │ │ ├─┼─────┼────────┼───┼────┤ │12│100 年5 月│HANG TEN高雄市中│799元 │上衣 │ │ │16日 │華門市 │ │ │ ├─┼─────┼────────┼───┼────┤ │13│100 年5 月│HANG TEN高雄市中│799元 │上衣 │ │ │16日 │華門市 │ │ │ ├─┼─────┼────────┼───┼────┤ │14│100 年5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360元│外套 │ │ │17日 │行 │ │ │ ├─┼─────┼────────┼───┼────┤ │15│100 年5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500元│褲子 │ │ │17日 │行 │ │ │ ├─┼─────┼────────┼───┼────┤ │16│100 年5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2400元│鞋子 │ │ │17日 │行 │ │ │ ├─┼─────┼────────┼───┼────┤ │17│100 年5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995元│置物櫃 │ │ │18日 │-愛河店 │ │ │ ├─┼─────┼────────┼───┼────┤ │18│100 年5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399 元│傳輸線 │ │ │26日 │- 愛河店 │ │ │ ├─┼─────┼────────┼───┼────┤ │19│100 年5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247元│置物櫃 │ │ │26日 │-愛河店 │ │ │ ├─┼─────┼────────┼───┼────┤ │20│100 年11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699元│隨身硬碟│ │ │2 日 │- 愛河店 │ │ │ ├─┼─────┼────────┼───┼────┤ │21│100 年10月│HANG TEN高雄市中│599元 │衣服 │ │ │12日 │華門市 │ │ │ ├─┼─────┼────────┼───┼────┤ │22│100 年10月│紅番茄傢飾館 │750元 │盤組叉子│ │ │12日 │ │ │組 │ ├─┴─────┴────────┴───┴────┤ │(3)原告持遠東銀行信用卡消費購得之物 │ ├─┬─────┬────────┬───┬────┤ │編│購買時間 │購買店家 │金額 │物品 │ │號│ │ │ │ │ ├─┼─────┼────────┼───┼────┤ │1 │100 年4 月│HANG TEN高雄中華│1347元│衣服、襪│ │ │30日 │門市 │ │子 │ ├─┼─────┼────────┼───┼────┤ │2 │100 年5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750 元│衣服 │ │ │4 日 │行 │ │ │ ├─┼─────┼────────┼───┼────┤ │3 │100 年5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168元│衣服 │ │ │10日 │行 │ │ │ ├─┼─────┼────────┼───┼────┤ │4 │100 年5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750元│袋子 │ │ │10日 │行 │ │ │ ├─┼─────┼────────┼───┼────┤ │5 │100 年5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230 元│襪子 │ │ │13日 │行 │ │ │ ├─┼─────┼────────┼───┼────┤ │6 │100 年5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160元│衣服 │ │ │13日 │行 │ │ │ ├─┼─────┼────────┼───┼────┤ │7 │100 年5 月│宏元皮鞋 │1350元│皮鞋 │ │ │27日 │ │ │ │ ├─┼─────┼────────┼───┼────┤ │8 │100 年5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846元│置物櫃 │ │ │30日 │-愛河店 │ │ │ ├─┼─────┼────────┼───┼────┤ │9 │100 年5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2280元│體脂計 │ │ │31日 │ │ │ │ ├─┼─────┼────────┼───┼────┤ │10│100 年6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5990元│吸塵器 │ │ │2 日 │ │ │ │ ├─┼─────┼────────┼───┼────┤ │11│100 年6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599元│錄放機 │ │ │8 日 │- 愛河店 │ │ │ ├─┼─────┼────────┼───┼────┤ │12│100 年7 月│HANG TEN高雄中華│498 元│雨傘2 支│ │ │15日 │門市 │ │ │ ├─┼─────┼────────┼───┼────┤ │13│100 年7 月│HANG TEN高雄中華│196 元│襪子 │ │ │15日 │門市 │ │ │ ├─┼─────┼────────┼───┼────┤ │14│100 年7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2248元│浴巾、毛│ │ │19日 │ │ │巾、市內│ │ │ │ │ │鞋 │ ├─┴─────┴────────┴───┴────┤ │(4)原告持永豐銀行信用卡消費購得之物 │ ├─┬─────┬────────┬───┬────┤ │編│購買時間 │購買店家 │金額 │物品 │ │號│ │ │ │ │ ├─┼─────┼────────┼───┼────┤ │1 │100 年6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2328元│毛巾、浴│ │ │7 日 │ │ │巾 │ ├─┼─────┼────────┼───┼────┤ │2 │100 年6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1164元│室內鞋、│ │ │7 日 │ │ │腳踏墊 │ ├─┼─────┼────────┼───┼────┤ │3 │100 年6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3630元│鞋及謢具│ │ │30日 │行 │ │ │ ├─┼─────┼────────┼───┼────┤ │4 │100 年7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3600元│鞋及襪子│ │ │1 日 │行 │ │ │ ├─┼─────┼────────┼───┼────┤ │5 │100 年7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950元│羽拍 │ │ │4 日 │行 │ │ │ ├─┼─────┼────────┼───┼────┤ │6 │100 年7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950元│羽拍 │ │ │7 日 │行 │ │ │ ├─┼─────┼────────┼───┼────┤ │7 │100 年7 月│九乘九文具專家 │656 元│3C用品 │ │ │7 日 │ │ │ │ ├─┼─────┼────────┼───┼────┤ │8 │100 年7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2000元│網拍 │ │ │8 日 │行 │ │ │ ├─┼─────┼────────┼───┼────┤ │9 │100 年7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990 元│計步器 │ │ │8 日 │ │ │ │ ├─┼─────┼────────┼───┼────┤ │10│100 年7 月│一亨運動用品 │1264元│羽毛球拍│ │ │14日 │ │ │ │ ├─┼─────┼────────┼───┼────┤ │11│100 年7 月│VIVA TV中購媒體 │990 元│防漏大師│ │ │14日 │ │ │ │ ├─┼─────┼────────┼───┼────┤ │12│100 年7 月│森森百貨 │890 元│手提掛機│ │ │14日 │ │ │ │ ├─┼─────┼────────┼───┼────┤ │13│100 年7 月│一亨運動用品 │1504元│衣服 │ │ │14日 │ │ │ │ ├─┼─────┼────────┼───┼────┤ │14│100 年7 月│富邦MOMO │1280元│胸罩 │ │ │18日 │ │ │ │ ├─┼─────┼────────┼───┼────┤ │15│100 年7 月│HANG TEN高雄中華│2089元│上衣、短│ │ │18日 │門市 │ │褲、襪子│ ├─┼─────┼────────┼───┼────┤ │16│100 年7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2580元│體脂計 │ │ │18日 │ │ │ │ ├─┼─────┼────────┼───┼────┤ │17│100 年8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3000元│浴袍(2 │ │ │19日 │ │ │件) │ ├─┼─────┼────────┼───┼────┤ │18│100 年8 月│建昌醫療器材 │1800元│電毯 │ │ │20日 │ │ │ │ ├─┼─────┼────────┼───┼────┤ │19│100 年8 月│建昌醫療器材 │1600元│血壓計 │ │ │22日 │ │ │ │ ├─┼─────┼────────┼───┼────┤ │20│100 年10月│HANG TEN高雄中華│990 元│男生上衣│ │ │13日 │門市 │ │ │ ├─┼─────┼────────┼───┼────┤ │21│100 年10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170元│袋子 │ │ │13日 │行 │ │ │ ├─┼─────┼────────┼───┼────┤ │22│100 年10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540元│鞋子 │ │ │13日 │行 │ │ │ ├─┼─────┼────────┼───┼────┤ │23│100 年10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690 元│鞋子(補│ │ │14日 │行 │ │差價) │ ├─┼─────┼────────┼───┼────┤ │24│100 年10月│紅番茄傢飾館 │1100元│盤子、咖│ │ │20日 │ │ │啡杯 │ ├─┼─────┼────────┼───┼────┤ │25│100 年10月│一亨運動用品-中 │389 元│袋子 │ │ │26日 │山店 │ │ │ ├─┴─────┴────────┴───┴────┤ │(5)原告持玉山銀行信用卡消費購得之物 │ ├─┬─────┬────────┬───┬────┤ │編│購買時間 │購買店家 │金額 │物品 │ │號│ │ │ │ │ ├─┼─────┼────────┼───┼────┤ │1 │100 年7 月│森森百貨 │1680元│奢華腕表│ │ │20日 │ │ │ │ ├─┼─────┼────────┼───┼────┤ │2 │100 年7 月│森森百貨 │2980元│循環扇 │ │ │20日 │ │ │ │ ├─┼─────┼────────┼───┼────┤ │3 │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大順店│6159元│掃把、畚│ │ │22日 │ │ │斗、鏡箱│ │ │ │ │ │、3M枕心│ ├─┼─────┼────────┼───┼────┤ │4 │100 年7 月│生活工場熱河店 │3304元│浴巾、浴│ │ │28日 │ │ │袍、垃圾│ │ │ │ │ │桶、杯子│ ├─┼─────┼────────┼───┼────┤ │5 │100 年7 月│森森百貨 │1880元│不銹鋼平│ │ │24日 │ │ │底鍋 │ ├─┼─────┼────────┼───┼────┤ │6 │100 年7 月│viva TV │1890元│樂扣保鮮│ │ │28日 │ │ │盒 │ ├─┼─────┼────────┼───┼────┤ │7 │100 年7 月│IKEA宜家家居-高 │1835元│衣架、燈│ │ │29日 │雄店 │ │組、燈泡│ ├─┼─────┼────────┼───┼────┤ │8 │100 年7 月│富邦MOMO │990 元│馬桶潔堭│ │ │30日 │ │ │錠 │ ├─┼─────┼────────┼───┼────┤ │9 │100 年8 月│IKEA宜家家居-高 │2313元│廚房用品│ │ │1 日 │雄店 │ │ │ ├─┼─────┼────────┼───┼────┤ │10│100 年9 月│富邦MOMO │1980元│莎朗牛肉│ │ │5 日 │ │ │ │ ├─┼─────┼────────┼───┼────┤ │11│100 年9 月│HANG TEN高雄中華│1798元│牛仔褲2 │ │ │20日 │門市 │ │件 │ ├─┼─────┼────────┼───┼────┤ │12│100 年9 月│美好家庭購物-ViV│1513元│無線吸塵│ │ │19日 │i TV │ │器 │ ├─┼─────┼────────┼───┼────┤ │13│100 年9 月│建昌醫療器材 │1800元│電毯 │ │ │21日 │ │ │ │ ├─┼─────┼────────┼───┼────┤ │14│100 年9 月│HANG TEN高雄中華│799 元│牛仔褲 │ │ │30日 │門市 │ │ │ ├─┼─────┼────────┼───┼────┤ │15│100 年10月│一亨運動用品股份│1584元│袋子 │ │ │5 日 │有限公司中山店 │ │ │ ├─┼─────┼────────┼───┼────┤ │16│100 年10月│卓振有限公司 │1770元│粉色女用│ │ │11日 │ │ │慢跑鞋 │ ├─┴─────┴────────┴───┴────┤ │⑹ 原告持新光銀行信用卡消費購得之物 │ ├─┬─────┬────────┬───┬────┤ │編│購買時間 │購買店家 │金額 │物品 │ │號│ │ │ │ │ ├─┼─────┼────────┼───┼────┤ │1 │100 年4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2200元│衣服 │ │ │23日 │行 │ │ │ ├─┼─────┼────────┼───┼────┤ │2 │100 年4 月│NET │599 元│牛仔短褲│ │ │28日 │ │ │ │ ├─┼─────┼────────┼───┼────┤ │3 │100 年4 月│NET │599 元│牛仔短褲│ │ │28日 │ │ │ │ ├─┼─────┼────────┼───┼────┤ │4 │100 年5 月│富邦MOMO │890 元│籐 │ │ │9 日 │ │ │ │ ├─┼─────┼────────┼───┼────┤ │5 │100 年5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780 元│衣服 │ │ │9 日 │行 │ │ │ ├─┼─────┼────────┼───┼────┤ │6 │100 年5 月│HANG TEN高雄中華│699 元│短褲2件 │ │ │9 日 │門市 │ │ │ ├─┼─────┼────────┼───┼────┤ │7 │100 年5 月│富邦MOMO │890 元│籐 │ │ │18日 │ │ │ │ ├─┼─────┼────────┼───┼────┤ │8 │100 年5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1290元│胸罩 │ │ │20日 │公司 │ │ │ ├─┼─────┼────────┼───┼────┤ │9 │100 年5 月│HANG TEN高雄中華│149 元│襪子 │ │ │23日 │門市 │ │ │ ├─┼─────┼────────┼───┼────┤ │10│100 年5 月│火蟻皮件商行 │2100元│皮包 │ │ │26日 │ │ │ │ ├─┼─────┼────────┼───┼────┤ │11│100 年5 月│富邦MOMO │388 元│白色乳液│ │ │27日 │ │ │ │ ├─┼─────┼────────┼───┼────┤ │12│100 年5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1470元│凡思媚特│ │ │27日 │公司 │ │胸罩 │ ├─┼─────┼────────┼───┼────┤ │13│100 年5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2199元│電動牙刷│ │ │30日 │ │ │ │ ├─┼─────┼────────┼───┼────┤ │14│100 年5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3600元│沖牙機 │ │ │30日 │ │ │ │ ├─┼─────┼────────┼───┼────┤ │15│100 年6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1470元│胸罩 │ │ │1 日 │公司 │ │ │ ├─┼─────┼────────┼───┼────┤ │16│100 年6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890 元│置物櫃 │ │ │2 日 │-愛河店 │ │ │ ├─┼─────┼────────┼───┼────┤ │17│100 年6 月│富邦MOMO │1680元│收納架 │ │ │8 日 │ │ │ │ ├─┼─────┼────────┼───┼────┤ │18│100 年6 月│富邦MOMO │499 元│收納箱 │ │ │8 日 │ │ │ │ ├─┼─────┼────────┼───┼────┤ │19│100 年6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3980元│循環扇 │ │ │10日 │ │ │ │ ├─┼─────┼────────┼───┼────┤ │20│100 年6 月│漢神巨蛋購物廣場│990 元│計步器 │ │ │10日 │ │ │ │ ├─┼─────┼────────┼───┼────┤ │21│100 年6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988 元│冰桶 │ │ │13日 │-愛河店 │ │ │ ├─┼─────┼────────┼───┼────┤ │22│100 年6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880元│衣服 │ │ │13日 │行 │ │ │ ├─┼─────┼────────┼───┼────┤ │23│100 年6 月│富邦MOMO │3360元│保鮮盒 │ │ │16日 │ │ │ │ ├─┼─────┼────────┼───┼────┤ │24│100 年6 月│富邦MOMO │388 元│白色乳液│ │ │17日 │ │ │ │ ├─┼─────┼────────┼───┼────┤ │25│100 年6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3980元│普洱茶 │ │ │20日 │公司 │ │ │ ├─┼─────┼────────┼───┼────┤ │26│100 年6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690元│鞋子 │ │ │22日 │行 │ │ │ ├─┼─────┼────────┼───┼────┤ │27│100 年6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890 元│內搭褲 │ │ │29日 │公司 │ │ │ ├─┼─────┼────────┼───┼────┤ │28│100 年6 月│ViVa TV │1152元│沖牙器 │ │ │30日 │ │ │ │ ├─┼─────┼────────┼───┼────┤ │29│100 年6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1070元│平口褲 │ │ │30日 │公司 │ │ │ ├─┼─────┼────────┼───┼────┤ │30│100 年6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350 元│袋子 │ │ │30日 │行 │ │ │ ├─┼─────┼────────┼───┼────┤ │31│100 年7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900 元│3 克拉美│ │ │1 日 │公司 │ │戒套組 │ ├─┼─────┼────────┼───┼────┤ │32│100 年7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080元│謢貝 │ │ │1 日 │行 │ │ │ ├─┼─────┼────────┼───┼────┤ │33│100 年7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770 元│羽拍、羽│ │ │1 日 │行 │ │球 │ ├─┼─────┼────────┼───┼────┤ │34│100 年7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1180元│可碎冰料│ │ │4 日 │公司 │ │理全配組│ ├─┼─────┼────────┼───┼────┤ │35│100 年7 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2270元│鞋子 │ │ │5 日 │行 │ │ │ ├─┼─────┼────────┼───┼────┤ │36│100 年7 月│ViVa TV │1260元│360 度雙│ │ │7 日 │ │ │托把 │ ├─┼─────┼────────┼───┼────┤ │37│100 年7 月│HANG TEN高雄中華│699 元│短褲2 件│ │ │27日 │門市 │ │ │ ├─┼─────┼────────┼───┼────┤ │38│100 年7 月│HANG TEN高雄中華│236 元│襪子 │ │ │27日 │門市 │ │ │ ├─┼─────┼────────┼───┼────┤ │39│100 年7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1390元│休閒褲 │ │ │29日 │公司 │ │ │ ├─┼─────┼────────┼───┼────┤ │40│100 年7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900 元│舒適褲 │ │ │29日 │公司 │ │ │ ├─┼─────┼────────┼───┼────┤ │41│100 年8 月│特力屋高雄大順店│499 元│窗簾 │ │ │19日 │ │ │ │ ├─┼─────┼────────┼───┼────┤ │42│100 年8 月│康是美生活藥妝店│209 元│牙刷、牙│ │ │20日 │-六合門市 │ │膏、藥品│ ├─┼─────┼────────┼───┼────┤ │43│100 年10月│一亨運動用品 │1000元│袋子 │ │ │18日 │ │ │ │ ├─┼─────┼────────┼───┼────┤ │44│100 年10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280 元│襪子 │ │ │18日 │行 │ │ │ ├─┼─────┼────────┼───┼────┤ │45│100 年10月│一亨運動用品 │1355元│袋子 │ │ │19日 │ │ │ │ ├─┼─────┼────────┼───┼────┤ │46│100 年10月│一亨運動用品 │504 元│袋子 │ │ │19日 │ │ │ │ ├─┴─────┴────────┴───┴────┤ │小計:18萬6,484元 │ │ │ └─────────────────────────┘ 附表四:原告以現金購買之物 ┌─┬─────┬────────┬───┬────────┐ │編│購買時間 │購買店家 │金額 │物品 │ │號│ │ │ │ │ ├─┼─────┼────────┼───┼────────┤ │1 │100 年4 月│富邦MOMO │890 元│男用平口褲 │ │ │1 日 │ │ │ │ ├─┼─────┼────────┼───┼────────┤ │2 │100 年4 月│富邦MOMO │890 元│男用平口褲 │ │ │8 日 │ │ │ │ ├─┼─────┼────────┼───┼────────┤ │3 │100 年5 月│建昌醫療器材 │2500元│潔牙機 │ │ │1 日 │ │ │ │ ├─┼─────┼────────┼───┼────────┤ │4 │100 年6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900 元│居家休閒褲 │ │ │3 日 │公司 │ │ │ ├─┼─────┼────────┼───┼────────┤ │5 │100 年6 月│ViVa TV │1080元│保溫杯 │ │ │5 日 │ │ │ │ ├─┼─────┼────────┼───┼────────┤ │6 │100 年6 月│富邦MOMO │558 元│門簾 │ │ │7 日 │ │ │ │ ├─┼─────┼────────┼───┼────────┤ │7 │100 年6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1470元│凡思媚特胸罩 │ │ │7 日 │公司 │ │ │ ├─┼─────┼────────┼───┼────────┤ │8 │100 年6 月│富邦MOMO │990 元│門簾 │ │ │9 日 │ │ │ │ ├─┼─────┼────────┼───┼────────┤ │9 │100 年6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990 元│百搭褲 │ │ │9 日 │公司 │ │ │ │ │ │ │ │ │ ├─┼─────┼────────┼───┼────────┤ │10│100 年6 月│ViVa TV │2862元│收納箱 │ │ │10日 │ │ │ │ ├─┼─────┼────────┼───┼────────┤ │11│100 年6 月│ViVa TV │2862元│收納箱 │ │ │10日 │ │ │ │ ├─┼─────┼────────┼───┼────────┤ │12│100 年6 月│ViVa TV │990 元│袖套 │ │ │14日 │ │ │ │ ├─┼─────┼────────┼───┼────────┤ │13│100 年6 月│富邦MOMO │990 元│肥皂 │ │ │17日 │ │ │ │ │ │ │ │ │ │ ├─┼─────┼────────┼───┼────────┤ │14│100 年6 月│ViVa TV │1080元│防曬修飾霜 │ │ │17日 │ │ │ │ ├─┼─────┼────────┼───┼────────┤ │15│100 年6 月│富邦MOMO │990 元│保溫瓶 │ │ │22日 │ │ │ │ ├─┼─────┼────────┼───┼────────┤ │16│100 年6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1000元│居家褲 │ │ │26日 │公司 │ │ │ ├─┼─────┼────────┼───┼────────┤ │17│100 年6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1000元│百搭褲 │ │ │27日 │公司 │ │ │ ├─┼─────┼────────┼───┼────────┤ │18│100 年7 月│ViVa TV │1260元│360度旋轉雙拖把 │ │ │7 日 │ │ │組 │ ├─┼─────┼────────┼───┼────────┤ │19│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大順店│扣除交│按摩棒等 │ │ │21日 │ │付予被│ │ │ │ │ │告之置│ │ │ │ │ │物櫃後│ │ │ │ │ │為1287│ │ │ │ │ │元 │ │ ├─┼─────┼────────┼───┼────────┤ │20│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大順店│1276元│延長線、手電筒、│ │ │26日 │ │ │刨刀組 │ ├─┼─────┼────────┼───┼────────┤ │21│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大順店│808 元│延長線2組 │ │ │27日 │ │ │ │ ├─┼─────┼────────┼───┼────────┤ │22│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大順店│扣除交│櫃子(四斗櫃)等│ │ │27日 │ │付予被│ │ │ │ │ │告知電│ │ │ │ │ │腦桌後│ │ │ │ │ │為500 │ │ │ │ │ │元 │ │ ├─┼─────┼────────┼───┼────────┤ │23│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大順店│78元(│亮光劑 │ │ │27日 │ │陳報狀│ │ │ │ │ │誤載為│ │ │ │ │ │63元)│ │ ├─┼─────┼────────┼───┼────────┤ │24│100 年7 月│特力屋高雄大順店│扣除交│櫃子(四斗櫃)等│ │ │27日 │ │付予被│ │ │ │ │ │告知電│ │ │ │ │ │腦桌後│ │ │ │ │ │為400 │ │ │ │ │ │元 │ │ ├─┼─────┼────────┼───┼────────┤ │25│100 年8 月│特力屋高雄大順店│876 元│門鎖、鉸鏈 │ │ │8 日 │ │ │ │ ├─┼─────┼────────┼───┼────────┤ │26│100 年8 月│特力屋高雄大順店│798 元│3M枕心 │ │ │8 日 │ │ │ │ ├─┼─────┼────────┼───┼────────┤ │27│100 年8 月│森森百貨股份有限│1680元│紅珊瑚套組 │ │ │24日 │公司 │ │ │ ├─┼─────┼────────┼───┼────────┤ │28│100 年8 月│ViVa TV │990 元│刮鬍刀 │ │ │24日 │ │ │ │ ├─┼─────┼────────┼───┼────────┤ │29│100 年8 月│ViVa TV │1780元│震動牙刷 │ │ │24日 │ │ │ │ ├─┼─────┼────────┼───┼────────┤ │30│100 年8 月│富邦MOMO │890 元│ 毛巾 │ │ │29日 │ │ │ │ ├─┼─────┼────────┼───┼────────┤ │31│100 年9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071元│冰桶、汽水 │ │ │10日 │-愛河店 │ │ │ ├─┼─────┼────────┼───┼────────┤ │32│100 年10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988元 │冰桶 │ │ │25日 │-愛河店 │ │ │ ├─┼─────┼────────┼───┼────────┤ │33│不詳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1988元│電動牙刷 │ ├─┼─────┼────────┼───┼────────┤ │34│不詳 │漢神巨蛋購物廣場│900 元│刷頭 │ ├─┼─────┼────────┼───┼────────┤ │35│100 年10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1280元│愛迪達桃紅色袋子│ │ │份 │行 │ │ │ ├─┼─────┼────────┼───┼────────┤ │36│100 年10月│舒邁運動廣場企業│900 元│男用側背袋 │ │ │份 │行 │ │ │ ├─┼─────┼────────┼───┼────────┤ │37│100 年8 月│簾織家 │500 元│抱枕 │ │ │份 │ │ │ │ ├─┼─────┼────────┼───┼────────┤ │38│100 年8 月│家福股份有限公司│6000元│大型置物櫃 │ │ │份 │-愛河店 │ │ │ ├─┼─────┼────────┼───┼────────┤ │39│100 年8 月│簾織家 │6900元│大窗簾 │ │ │份 │ │ │ │ ├─┼─────┼────────┼───┼────────┤ │40│不詳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999 元│MP3-4G │ │ │ │-十全店 │ │ │ ├─┼─────┼────────┼───┼────────┤ │41│不詳 │全國電子-七賢店 │1100元│MP3 │ ├─┼─────┼────────┼───┼────────┤ │42│不詳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398元│左藤5層置物櫃 │ │ │ │-愛河店 │ │ │ ├─┼─────┼────────┼───┼────────┤ │43│不詳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552元│抽屜整理箱 │ │ │ │-愛河店 │ │ │ ├─┼─────┼────────┼───┼────────┤ │44│不詳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798 元│電熱水壺 │ │ │ │-十全店 │ │ │ ├─┼─────┼────────┼───┼────────┤ │45│不詳 │新泯陽餐具行 │1995元│玫瑰咖啡杯 │ ├─┼─────┼────────┼───┼────────┤ │46│不詳 │新泯陽餐具行 │3100元│盤子、筷子等 │ ├─┼─────┼────────┼───┼────────┤ │47│不詳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380元│床包 │ │ │ │-愛河店 │ │ │ ├─┼─────┼────────┼───┼────────┤ │48│不詳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2760元│兩用被 │ │ │ │-愛河店 │ │ │ ├─┼─────┼────────┼───┼────────┤ │49│不詳 │ING服飾 │4000元│洋裝上衣等 │ ├─┼─────┼────────┼───┼────────┤ │50│不詳 │芽米服飾 │3750元│洋裝8件 │ ├─┼─────┼────────┼───┼────────┤ │51│不詳 │米可精品 │1700元│女用皮包 │ ├─┼─────┼────────┼───┼────────┤ │52│不詳 │百品飾品 │900元 │項鍊、皮帶等 │ ├─┼─────┼────────┼───┼────────┤ │53│不詳 │錦華服飾 │700元 │內搭褲 │ ├─┼─────┼────────┼───┼────────┤ │54│不詳 │昇華服飾 │1300元│內搭褲 │ ├─┼─────┼────────┼───┼────────┤ │55│不詳 │吉麗服飾 │2100元│內搭褲 │ ├─┼─────┼────────┼───┼────────┤ │56│不詳 │珍緹服飾 │3800元│洋裝 │ ├─┼─────┼────────┼───┼────────┤ │57│不詳 │原色牛仔服飾 │550元 │上衣外套 │ ├─┼─────┼────────┼───┼────────┤ │58│不詳 │宏元皮鞋 │6900元│女用皮鞋 │ ├─┼─────┼────────┼───┼────────┤ │59│不詳 │利源皮鞋 │1300元│女用皮鞋 │ ├─┼─────┼────────┼───┼────────┤ │60│不詳 │大華皮鞋 │900 元│女用皮鞋 │ ├─┼─────┼────────┼───┼────────┤ │61│不詳 │三民市場 │1140元│圍巾 │ ├─┼─────┼────────┼───┼────────┤ │62│不詳 │三民市場 │624 元│髮飾 │ ├─┼─────┼────────┼───┼────────┤ │63│不詳 │雅芳 │650 元│化妝品 │ ├─┴─────┴────────┴───┴────────┤ │小計:10萬3,588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