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模具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77號原 告 欣日興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宏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被 告 新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秋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培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模具費事件,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院陳報,逾期即駁回本訴。 理 由 一、按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仲裁法第1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定有明文。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仲裁法第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仲裁係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而設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制度。當事人間約定以仲裁解決爭議,基於契約信守之原則,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96 號裁定參照)。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就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模具(下稱系爭模具)所生之爭議,依兩造間所定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交易基本契約書- 模具委託製造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應於訴訟前先提起仲裁。原告未依上開約定即逕向本院提起本訴,顯有不當。爰依仲裁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並限期命原告將本件爭議提付仲裁等語。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所訂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相關於本契約書之內容措施,契約書當事者之間若發生紛爭、意見相左、爭論之時,契約書當事者應追循任何可能途徑,本誠信與互惠原則,予以和解。若無法和解,則紛爭、意見相左、爭論應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按照其程序仲裁,而且仲裁裁決結果是最終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見第159 頁外放契約)」,此有系爭契約在卷可稽。觀之系爭契約全文,並無其他爭議解決之條款,足認兩造間就系爭模具製造所生之爭議,係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並明定仲裁之管轄地及適用之準據法,足認兩造間已成立書面仲裁協議,依上說明,兩造均應受該協議之拘束。是兩造為解決系爭契約有關爭議,自應依仲裁程序辦理。原告雖主張伊不爭執被告庭呈系爭契約原本(下稱系爭原本)上伊之印文為真正,然系爭契約係於98、99年擬定,伊將一式二份契約郵寄予被告用印,但被告遲未寄回,伊就系爭契約所為要約之意思表示依法失效云云。查,系爭契約除條款內容相同外,係分別載明系爭模具之機種型號而各自獨立之契約,且原告對被告訴請給付系爭模具之攤提費用,均係依系爭契約第3 條所約定之計算方式乙節,有起訴狀及原證一、三之契約影本可稽,可見原告未否認系爭契約之成立,又系爭原本所蓋原告之印文既屬真正,且該等原本亦有被告之用印,是兩造間就系爭模具所生之爭議具仲裁協議之書面堪予認定。故原告前揭主張云云,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兩造就系爭契約所產生之爭議,已有先行仲裁之協議,原告自應遵守此協議約定先行提付仲裁,原告未予遵守,逕行提起本件訴訟,則被告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具狀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秦富潔 附表 ┌─┬────┬────┬─────┬────┬─────┬────┬───────┐ │編│機種 │ 品名 │交貨總量 │模攤數量│未攤完數量│模具費用│未攤完餘款明細│ │號│ │ │ │ │ │USD │USD │ ├─┼────┼────┼─────┼────┼─────┼────┼───────┤ │1 │NBP9C32 │上蓋 │41,779 │100,000 │58,221 │11,500 │ 6,695│ │ │ ├────┼─────┼────┼─────┼────┼───────┤ │ │ │下蓋 │38,171 │100,000 │61,829 │13,500 │ 8,347│ ├─┼────┼────┼─────┼────┼─────┼────┼───────┤ │2 │NBP8A194│上蓋 │20,540 │100,000 │79,460 │9,500 │ 7,549│ │ │ ├────┼─────┼────┼─────┼────┼───────┤ │ │ │下蓋 │20,026 │100,000 │79,974 │9,500 │ 7,598│ ├─┼────┼────┼─────┼────┼─────┼────┼───────┤ │3 │NBP6A193│上蓋 │20,000 │100,000 │80,000 │9,500 │ 7,600│ │ │2# ├────┼─────┼────┼─────┼────┼───────┤ │ │ │下蓋 │20,014 │100,000 │79,986 │9,500 │ 7,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