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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8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89號

上訴人
勤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本訴原告、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吳進中

上列上訴人與吳冀成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5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之本訴與反訴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6,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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