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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王琁

  • 當事人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殷琪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殷琪建材有限公司、仁旺螺絲有限公司、林俊宏即詠大樂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萬6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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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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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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