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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殷琪建材有限公司、仁旺螺絲有限公司、林俊

宏即詠大樂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

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2萬6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74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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