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王琁
- 當事人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殷琪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1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冠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殷琪建材有限公司、仁旺螺絲有限公司、林俊宏即詠大樂企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2萬69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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