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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

上訴人
永緒生醫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上訴人與蔡沈雪櫻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6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5,21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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