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
- 上訴人
- 永緒生醫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施吉峰
上訴人與蔡沈雪櫻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166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5,21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並應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