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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63號

上訴人
永緒生醫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施吉峰
被上訴人
蔡沈雪櫻
即被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應於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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