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碧丹
被告
錦順興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智義
被告
胡添正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