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6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碧丹 被 告 錦順興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智義 被 告 胡添正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