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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韋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環球維安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軍戰鬥系統工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5,85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韋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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