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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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劉文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海軍戰鬥系統工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5,858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