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原 告 陳天保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 告 大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實地測量被告占用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為10.5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78頁)。訴之聲明第1 項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052,982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00,284 元/ 平方公尺×10.5=1,052,982 ),併計無因管理費用46,750元,合計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9,7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原告僅繳納5,950 元(見本院卷第3 頁背面),應補繳5,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