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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 原告
    陳天保
  • 被告
    大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原   告 陳天保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被   告 大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實地測量被告占用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合計為10.5平方公尺(見本院卷第78頁)。訴之聲明第1 項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052,982 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00,284 元/ 平方公尺×10.5=1,052,982 ),併計無因管理費用46,750元,合計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99,7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原告僅繳納5,950 元(見本院卷第3 頁背面),應補繳5,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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