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6號上 訴 人 大立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明祥 被 上訴人 陳天保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複代理人 謝佳蓁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對本院判決命返還土地部分上訴,該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2,982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17,241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