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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林奕良

  •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明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0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清山 複代理人  戴守志 被   告 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奕良 人 被   告 吳明恒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五月二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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