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0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山
- 複代理人
- 戴守志
- 被告
- 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林奕良
- 被告
- 人
- 被告
- 吳明恒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五月二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五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