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郭佳瑛
- 法定代理人蕭長瑞、林奕良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吳明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所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90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清山 複代理人 戴守志 被 告 達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奕良 人 被 告 吳明恒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中關於「五月二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五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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