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
- 原告
- 頂太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文隆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凡
- 被告
- 信享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柒拾參捌仟參佰參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02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