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 告 楊財隆 翁碧蓮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濶源 被 告 臺灣麵多利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 告 陸賀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 告 曾惠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明一律師 林文鑫律師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薛宏斌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原內容所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 │更正欄位 │原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事實及理由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訴訟之事件,且於民│ :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 事訴訟程序中並無另│ 、第85條第2 項 │ │ │ 行繳納裁判費或訴訟│ │ │ │ 費用支出,故不為訴│ │ │ │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 ├────────┼───────────┼───────────┤ │主 文 │無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 │ │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