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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鄭瑋

  • 當事人
    楊財隆臺灣麵多利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賀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惠如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   告 楊財隆 翁碧蓮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濶源 被   告 臺灣麵多利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   告 陸賀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   告 曾惠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明一律師 林文鑫律師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薛宏斌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如附表原內容所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 │更正欄位 │原內容 │更正後內容 │ ├────────┼───────────┼───────────┤ │事實及理由 │八、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 │(貳、實體部分)│ 訴訟之事件,且於民│ :民事訴訟法第79條│ │ │ 事訴訟程序中並無另│ 、第85條第2 項 │ │ │ 行繳納裁判費或訴訟│ │ │ │ 費用支出,故不為訴│ │ │ │ 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 ├────────┼───────────┼───────────┤ │主 文 │無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 │ │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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