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 告 楊財隆 翁碧蓮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濶源 被 告 臺灣麵多利餐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 告 陸賀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至勝 被 告 曾惠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明一律師 林文鑫律師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薛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項中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楊濶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104 年度訴字第1906號判決理由中已詳細說明原判決主文第1 項被告應給付之對象為原告楊濶源,其餘原告之訴駁回;而第3 項勝訴部分亦僅為原告楊濶源,故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