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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顏珮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久保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佳銘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有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1紙可佐,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加以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顏珮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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