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1號上 訴 人 合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力機電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其不利之部分新臺幣(下同)837,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