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41號
- 上訴人
- 合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健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力機電有限公司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其不利之部分新臺幣(下同)837,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