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陳秋金
- 上訴人鑫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號上 訴 人 鑫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秋金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2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部分上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6,707 元,應徵裁判費19,468元,上訴人僅繳15,195元,應補繳4,273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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