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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號

上訴人
鑫玉堂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秋金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川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2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部分上訴,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6,707 元,應徵裁判費19,468元,上訴人僅繳15,195元,應補繳4,273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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