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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0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秋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蔡素雲即順興石材百貨行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290 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0,740元,茲未據上訴人繳納,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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