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秋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蔡素雲即順興石材百貨行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3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290 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0,740元,茲未據上訴人繳納,爰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