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1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曾清賢
- 被告
- 阡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雙欣
- 被告
- 陳穗羽
劉致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雙欣為被告阡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列被告阡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陳穗羽,惟所提出阡騰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記載法定代理人為為王雙欣,原告具狀聲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依職權裁定命王雙欣續行訴訟,並無不合。爰依職權以裁定命王雙欣為被告阡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