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綠大地電動機車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聖 被上訴人即原告 中連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242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