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林玉心、李怡蓉、陳美芳
- 原告莊妤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妤嫺 上列上訴人與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秀藝間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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