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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林玉心李怡蓉陳美芳

  • 原告
    莊妤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2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妤嫺 上列上訴人與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秀藝間因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李怡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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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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