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565號原 告 劉○○ 訴訟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蕭宇凱律師 被 告 吳○○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複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5 年5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伍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甲○○為夫妻,迄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甲○○於民國103 年6 月間至位於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上之「皇家會館」情色茶坊消費,因而結識在該處工作之被告,相識之初,被告即知甲○○有配偶之事實,被告明知甲○○有配偶,仍與其發展遠逾一般男女正常往來之情愛交往關係,互以通訊軟體傳送親暱狹褻之曖昧訊息外,甲○○甚至購買價值上千元至上萬元之首飾、手機等物品贈與被告,雙方互動親密如男女朋友,並於汽車旅館發生性交行為,被告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故意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人格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依民法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台幣(下同)7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前因甲○○至伊工作處消費,因而與之結識,雙方僅止於消費服務關係,不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伊等僅止於朋友關係,於通訊軟體傳達訊息時縱有表達關心、調侃字眼,或贈送物品情事,僅屬朋友間普遍存在之情形,伊未與甲○○發生性關係。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之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與甲○○於102 年3 月14日申請結婚登記,同年3 月18日結婚登記,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並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 ㈡被告因甲○○至其工作處所消費而與之結識。 ㈢被告與甲○○曾以通訊軟體互相傳送訊息,甲○○並曾贈與被告物品(並有手機Line訊息畫面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至9 頁、第11頁、第83頁、第88頁)。 四、就兩造爭執事項之判斷: ㈠關於被告有無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原告與甲○○於102 年3 月14日申請結婚登記,同年3 月18日結婚登記,目前婚姻關係仍存續中,被告因甲○○至其工作處所消費而與之結識,其2 人間曾以通訊軟體互相傳送訊息,甲○○並曾贈與被告物品,此為兩造所不爭之事實(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㈠、㈡、㈢),原告主張被告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與甲○○間仍發生性行為,並有其他逾一般男女正常往來之情愛交往關係,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被告辯稱不知甲○○為有配偶之人,其與甲○○間並無性行為,僅屬一般朋友關係,經查: 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社會一般觀念,如明知為有夫之婦而與之通姦,不得謂非有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其夫確因此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自得請求賠償,此有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278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另通姦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亦有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要旨可供參酌。 ⒉原告主張其夫甲○○係在被告工作之「皇家會館」,與被告結識,而「皇家會館」係經營色情服務之事實(見本院卷第70頁陳報狀所載),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核與甲○○後述所證相符,堪信為真實,則被告為性工作者之事實,應可認定。 ⒊性工作者與顧客間,雖常從事男女間之性接觸行為,但因工作對象之不特定性,性工作者與顧客間,通常僅存在交易關係,而未有男女間希望持續交往,將來甚至共同生活之期待與憧憬,然本件依被告與甲○○間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以Line通訊軟體所為之聯繫訊息內容,其間既有「到我身邊睡」、「假如有人問我要什麼生日禮物,我肯定要妳」、「我得把妳收好,不要掉了」、「幹嘛一副要娶我的樣子」、「女:被管那麼緊了,男:難得遇到喜歡的」、「男:我希望多點時間和妳在一起,女:我很高興你喜歡我」之通訊聯繫內容,且被告於某晚凌晨3 時20至5 時23分喝醉時,竟還Line甲○○,告知喝醉、想對方、難過、想睡覺,及甲○○額外致贈被告價值合計約1 萬元生日禮物等情,另參酌如後述甲○○所證,其為躲避原告之追查,甚且申請與被告相同之遠傳手機門號,專門用以與被告聯繫,則被告與甲○○間之關係,已非通常性工作者與顧客間之單純交易往來,而屬期待持續交往,甚至存有可發展成更親密關係之憧憬,堪認已超過一般男女正常往來之交往關係,而含有異性間之情愛,被告辯稱其等間僅屬一般朋友關係,自無可採。 ⒋依證人甲○○證稱略以:伊103 年7 月間,在由年輕女孩從事摸摸茶,即含口交、性交等性服務之「皇家會館」,與在該處打工之被告結識,被告說她缺錢時才會去該處工作,也提及她有1 個妹妹、1 個弟弟,延畢還在學,被告在認識初期即知伊已婚,還詢問已婚為什麼仍去那裡,伊說要找人聊聊天,剛開始伊以中華電話手機門號與被告聯繫,但太太會查電話紀錄,後來以Line互通訊息,再後來伊申請與被告同樣之遠傳門號聯繫,每天通話頻率約2 、3 次,曾邀被告至汽車旅館性交易3 次,嗣後在103 年9 月底,伊曾邀約被告外出用餐,餐後在車上,被告說伊對她這麼好,是不是要養她,正合伊意,正式開始包養,約定1 個月2 萬元,從事性行為4 次,性行為時無需另付費用,被告如有其他特別需要,可再向伊拿錢,被告說給別人包養也是相同價格,給包養費後,被告對伊有親密一點,有叫伊親愛的,講電話也變得比較溫柔,伊問被告會不會煮飯,伊要吃被告親手煮的飯菜,剛開始去摸摸茶,是想要有性服務,後來私下想交往,被告應該也想交往,但伊從未想過以被告取代妻子等語(見本院卷第127 至133 頁言詞辯論筆錄),如上所述,被告曾在色情服務場所工作,甲○○至該色情場所消費尋求性慰藉,因而認識被告,參酌其等間如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Line通訊聯繫內容,且被告不爭執曾與甲○○同赴汽車旅館(見本院卷第49頁言詞辯論筆錄,所辯至汽車旅館由甲○○為其施打肉毒桿菌,核與社會常情不符,亦與甲○○所證不合,不足採信),另參酌其等2 人相約至汽車旅館前,曾有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Line通聯情形,即甲○○認之前之汽車旅館離家太近,希望被告推薦其他汽車旅館,且依被告不爭執形式真正之其等於汽車旅館拍攝相片,未見第三人,而有由上往被告胸部拍攝可見乳溝,及較長距離拍攝被告裸露身體之影像(見本院卷第10頁、84至85頁),另依被告不爭執形式真正之甲○○與他人通訊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Line聯繫內容,亦可見甲○○將被告相片上傳至群組,告知好友被告為其所包養之訊息(見本院卷第87頁),依被告不爭執形式真正之甲○○與被告通訊如附表編號12所示Line聯繫內容,亦可見該2 人討論包養之情,足見甲○○上開所證大致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⒌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原告之夫甲○○,係在被告工作之色情營業場所與被告結識,認識之初被告即知甲○○為有婦之夫,平日仍與甲○○存有超過一般正常關係之男女情愛聯繫,並多次私下受邀前往汽車旅館為性交易,2 人間甚至達成男方每月需給付女方20,000元,女方需提供男方4 次性服務之包養協議,則如上所述,堪認被告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得與甲○○共同經營圓滿安全及幸福生活之配偶人格法益,且侵害情節已屬重大,則原告主張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可向被告請求賠償,依法即無不合。至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37 號刑事判決,雖就本件被告被訴相姦部分,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見本地73至75頁),但刑事究責部分主要針對國家社會秩序所受之影響,該部分法秩序所受破壞之影響相對而言既深且遠,對行為人所課之刑罰屬制度上最重之處罰,採證推論上之要求自需較為嚴格,但本件為私人權益之侵害,首重者為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利益之衡量,採證推論上自無如刑事嚴格要求之必要,僅需遵循證據優勢原則判斷即可,依上開證據及判斷原則,本院認依上開兩造不爭之事實及證據,已可使通常之人判定被告與甲○○已有含性交行為之情愛關係,併予敘明。 ㈡關於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 本件原告與甲○○於102 年3 月甫結婚,翌年即發生原告配偶人格法益被不法侵害之情形,其精神上所受之痛苦不言可喻,又原告主張刑事案件之偵查、審判,經媒體加以報導之事實,亦已提出平面媒體與網路新聞之報導為證(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所受之痛苦益深,亦可認定,但被告本身為性工作者,本件雖已發展至有私人情愛關係,但終究仍屬性交易,非一般正常之男歡女愛,即便最終之包養協議,亦僅就每月性交易次數、需付之費用為約定,與一般正常之男女情愛交往,仍屬有間,是原告與甲○○共同經營圓滿安全及幸福生活所受之危害,仍較為輕微,另原告自陳其醫學系畢業,擔任醫師,每月收入超過10萬元,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上開所陳為對造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另參酌兩造103 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之財產、所得資料(見本院卷第35頁證物袋),本院審酌上開各情,認原告之非財產上損害以認定150,000 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訴請被告給付7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於150,000 元及自104 年12月8 日(見本院卷第22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範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所訴,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及被告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因本件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周麗珍 附表:(男指:甲○○,女指:被告,友:指甲○○之友) ┌─┬────┬─────────────────────┬─────┐ │編│時間 │內容 │卷證出處 │ │號│ │ │ │ ├─┼────┼─────────────────────┼─────┤ │1 │某日12:│男:不過真的要睡來我身邊睡 │本院卷第8 │ │ │35至12:│女:圖片(甩耳光) │頁右側 │ │ │48 │ │ │ ├─┼────┼─────────────────────┼─────┤ │2 │某晚21:│男:if someone ask me what i want moat for│本院卷第8 │ │ │26至21:│ my birthday present ,i would │頁左側 │ │ │28 │ definitely want u … │ │ │ │ │(假如有人問我要什麼生日禮物,我肯定要妳)│ │ │ │ │女:謝謝你那麼給臉 │ │ │ │ │女:哈哈 │ │ │ │ │男:我得把妳收好 │ │ │ │ │男:不要掉了。。。要保護好 │ │ │ │ │男:才一直有妳。。。 │ │ │ │ │女:好得 │ │ │ │ │男:雖然不能100%的擁有 │ │ ├─┼────┼─────────────────────┼─────┤ │3 │某日09:│男:是抗組織胺 │本院卷第7 │ │ │25至09:│女:真的謳 │頁左下側、│ │ │26 │男:真的 │右下側 │ │ │ │男:以後我好好照顧妳 │ │ │ │ │男:不要那麼痛苦過日子 │ │ │ │ │男:叫妳吃我的藥你又不要 │ │ │ │ │女:幹嘛一副要娶我的樣子 │ │ │ │ │男:不是啦 │ │ │ │ │女:貼圖(林婆勒﹗) │ │ ├─┼────┼─────────────────────┼─────┤ │4 │某日17:│男:多hang out with me(多掛念我) │本院卷第7 │ │ │26至17:│男:妳之前過的有趣生活也share我 │頁左上側 │ │ │29 │女:我覺得你超勇敢 │ │ │ │ │女:被管那麼緊了 │ │ │ │ │女:還能這樣… │ │ │ │ │女:貼圖(哈哈哈哈) │ │ │ │ │男:難得遇到喜歡的。。。 │ │ │ │ │男:努力試試看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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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傳 │女:They r just so beautiful │ │ │ │ │女:Thank u really │ │ │ │ │男:Happy birthday toChic Wu │ │ ├─┼────┼─────────────────────┼─────┤ │9 │某日14:│女:待會見 │本院卷第83│ │ │42至14:│男:就推薦妳去過就好了 │頁 │ │ │48 │女:御宿不錯啊幹嘛不喜歡啊 │ │ │ │ │男:離家太近不理想 │ │ │ │ │女:大順路那有家杜拜 │ │ │ │ │女:還可以 │ │ │ │ │男:好 │ │ │ │ │女:我要下去囉 │ │ ├─┼────┼─────────────────────┼─────┤ │10│某日09:│友:安全為上 │本院卷第87│ │ │52至10:│友:太複雜就放生吧,別搞的一身腥 │頁 │ │ │03 │男:是的 │ │ │ │ │男:我現在包了一個 │ │ │ │ │男:一個月20,000 │ │ │ │ │友:便當喔 │ │ │ │ │友:優嗎? │ │ │ │ │男:還好 │ │ ├─┼────┼─────────────────────┼─────┤ │11│某日16:│男:貼被告低胸照片 │本院卷第87│ │ │57 │友:交給你了 │頁 │ │ │ │男:給你打氣打氣 │ │ │ │ │友:投資打炮有賺有賠,詳情請詳閱公開說明書│ │ │ │ │男:前面是我的不要搶 │ │ │ │ │男:照片不要不要流呀兄弟 │ │ │ │ │友:操後面我也好 │ │ ├─┼────┼─────────────────────┼─────┤ │12│某日11:│女:真的假的這樣 │本院卷第88│ │ │37至11:│男:真的啦 │頁 │ │ │44 │男:考慮一下下唷 │ │ │ │ │男:一般吃飯聊天 │ │ │ │ │女:你是不是打算把我買下來啊 │ │ │ │ │女:感覺你很積極 │ │ │ │ │男:非常想要 │ │ │ │ │男:我不是哪一種得到就不珍惜的人 │ │ │ │ │女:是嗎 │ │ │ │ │男:我看見你的好 │ │ │ │ │男:明天跟我說想法吧 │ │ │ │ │女:嗯 │ │ │ │ │女:我想想 │ │ │ │ │男:give it a thought,thank u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