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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05號

原告
豐茂木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蔡英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朝鈞律師
被告
吳東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豐茂木業有限公司(下稱豐茂公司)自民國101 年12月間起,即向訴外人簡天寶借用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下稱系爭土地),作為放置木材之用,嗣於104 年1 月1 日起與簡天寶簽立租賃契約,承租系爭土地,詎被告無權占用原告借用、承租範圍之土地,面積約107 平方公尺,期間長達3 年以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新臺幣(下同)770,400 元,並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應返還利益或損害賠償。

㈡被告於103 年2 月5 日擅自闖入原告豐茂公司之辦公處所,不僅擾亂原告蔡英瑞代表原告豐茂公司與客戶洽談FF1-Sy、FF2-Sy兩批原木買賣事宜,更誆稱原告豐茂公司占用被告承租範圍之土地,要對原告豐茂公司追討租金云云,故意損害原告豐茂公司之商譽,致客戶誤認原告豐茂公司與他人有債務糾紛,而不願再與原告豐茂公司交易,原告豐茂公司因此受有營業利益損失167,702 元,得請求被告賠償營業利益損失。被告所為亦侵害原告蔡英瑞之隱私權、名譽權及信用權,致原告蔡英瑞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得請求精神慰撫金1,061,898 元。為此依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豐茂公司938,102 元,給付原告蔡英瑞1,061,898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向簡天寶承租系爭土地,租賃期間係自104年1 月1 日起至107 年12月31日止,被告並無占用原告承租範圍之系爭土地。被告於103 年2 月5 日前往原告豐茂公司之營業處所,係因原告豐茂公司之前占用被告承租範圍之系爭土地放置木材,被告欲向原告收取放置木材費用及大寮地政事務所測量規費,合計24,000元,而委由訴外人謝榮堃前去,惟因原告表示被告須親自前往,被告方至之,並無擅闖情事,況當時地點為開放式空間,任何人得以進出,並非原告之私人處所,且被告並無擾亂原告與客戶洽談生意,並無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原告主張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所明定。次按承租人對於無權占有之他人,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返還利益或賠償損害,必須證明租賃物遭他人占用之事實為真實後,被告就其抗辯有權占有始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五、經查:

㈠原告豐茂公司主張被告占有其承租範圍之系爭土地乙節,被告否認之。原告豐茂公司就此部分事實所提之土地租賃契約書、地籍圖謄本,均不能證明被告占有原告豐茂公司承租範圍之系爭土地之事實。嗣原告豐茂公司具狀撤回起訴,經被告異議後,原告豐茂公司即未再請求本院定期測量、勘驗被告占用之範圍,復未於之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再提出證據證明此部分事實。堪認原告豐茂公司就其主張之事實,未盡舉證之責,其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有之利益或賠償無權占有之損害,均非有理,不應准許。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侵害原告權利之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其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亦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豐茂公司938,102元,給付原告蔡英瑞1,061,898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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