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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王嘉鋒

  • 原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梅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37號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金芸欣律師 顏婌烊律師 被   告 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鋒 被   告 郭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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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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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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