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高秀玲、王嘉鋒
- 原告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郭梅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37號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訴訟代理人 金芸欣律師 顏婌烊律師 被 告 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鋒 被 告 郭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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