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2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26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梅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當事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263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0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