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26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訴字第26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快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鋒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梅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秀玲
上列當事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2637號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0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