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640號原 告 正修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龔瑞璋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律師 被 告 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南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柒佰零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之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承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計畫案「103 年度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採樣及檢測工作(下稱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伊並將其中台灣南及中區之排放管道廢棄戴奧辛採樣工作(下稱系爭工作)交由被告承攬,然被告未依約確實履行,所提出之如附表所示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採樣報告,經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審查結果,報告內所檢附戴奧辛乾式氣體流量計之校正紀錄表,部分個別Y 值(Yi)和其平均值(Yavg)之差值超過2%,不符合檢測方法(NIEA A807. 75C)內表三規定之管制值,因此被告提供之該8 件採樣報告未符合公告檢測方法之規定,導致該檢驗報告與後續原告依該檢測報告所為之分析結果均無效,伊並遭環保署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捌、八之規定,除該8 次採樣及檢測不予計費,合計新臺幣(下同)952,000 元外,每件扣罰合約工作總金額千分之5 ,合計222,704 元,又952,000 元中之52萬元為伊之分析費用,其餘為被告之檢驗費,是伊合計受有損害742,704 元,又伊此項損害乃係因被告不完全給付所致,是伊應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為此爰依民法第227 條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42,70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收受伊採樣後所出具之檢測報告時,乃負有審核檢測報告之契約責任及義務,今原告未善盡其該契約責任,致受有742,704 元之損失,顯可歸責於原告,伊並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是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伊賠償乃無理由,縱伊就如附表所示採樣工作之執行具有過失,原告亦與有過失,是被告應可依民法第217 條第1 項之規定主張過失相抵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承攬環保署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與環保署簽訂「103 年固定污染源戴奧辛委託採樣及檢測工作」合約書,而依環保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規定:「為確保檢測數據代表性,樣品採樣時間應符合各『相關業別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及本署公告之『排放管道中戴奧辛類化合物採樣方法』中有關採樣檢測之相關規定,經查核未符合規定者,除該次採樣及檢測不予計費外,另扣罰合約工作總金額千分之5 之罰金」。 ㈡原告將所承攬之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中系爭工作交由被告承攬,並簽訂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合作協議)。 ㈢如附表所示之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檢測報告,經環保局環境檢驗所審查結果,有關戴奧辛乾式氣體流量計之校正紀錄表,部分個別Y 值(Yi)和其平均值(Yavg)之差值超過2%,不符合檢測方法(NIEA A807.75C )內表三規定之管制值,經環保署認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致原告遭環保署依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之規定,要求繳還業支付之款項952,000 元,並扣罰罰金 222,704 元。 ㈣原告遭環保署要求繳還之款項中52萬元為原告分析費用,餘432,000 元為被告之檢驗費,又原告尚未給付被告此筆檢驗費。 四、本件之爭點 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原告 是否與有過失?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得否依民法第227條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提出之給付,不合債之本旨而言;債務人負有依債務之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本旨而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其範圍兼及瑕疵給付所生損害及加害給付所生損害,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2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裁判要旨可供參照。次按債務不履行之債務人之所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以有可歸責之事由存在為要件。若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倘債務人抗辯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所致,自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即不能免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著有裁判要旨可供參照。經查: ⒈原告承攬環保署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與環保署簽訂「103 年固定污染源戴奧辛委託採樣及檢測工作」合約書,而依環保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規定:「為確保檢測數據代表性,樣品採樣時間應符合各『相關業別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及本署公告之『排放管道中戴奧辛類化合物採樣方法』中有關採樣檢測之相關規定,經查核未符合規定者,除該次採樣及檢測不予計費外,另扣罰合約工作總金額千分之5 之罰金」。又原告將所承攬之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中系爭工作交由被告承攬,並簽訂系爭合作協議等節,均如前述,則被告既係承攬原告向環保署承攬之系爭採樣及檢測工作中之部分即系爭工作,其即應以符合環保署於該工作之採樣標準及相關規定為之,始符債之本旨,惟被告所提出之如附表所示之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檢測報告,經環保局環境檢驗所審查結果,有關戴奧辛乾式氣體流量計之校正紀錄表,部分個別Y 值(Yi)和其平均值(Yavg)之差值超過2%,不符合檢測方法(NIEA A807.75C )內表三規定之管制值,經環保署認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等情,亦如前述,是被告之給付顯未符債之本旨,而屬不完全給付無訛,被告抗辯其並無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云云,顯非可採。 ⒉被告固抗辯原告就其出具之採樣報告具有審核責任,是原告未善盡其此項契約責任,致受有上開742,704 元之損害,顯可歸責於原告,應不得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向伊請求賠償云云,惟依上開說明,債權人已證明有債之關係存在,並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受有損害,即得請求債務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至原告若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亦與有過失者,應為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問題,尚與債務不履行責任之成立無涉。是本件原告既已證明與被告間具債之關係存在,又如前所述,被告之給付並未符合債之本旨,且此已致原告遭環保署依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點第八項之規定,要求繳還業支付之款項952,000 元(其中52萬元為原告分析費用,餘為被告之檢驗費),並扣罰罰金222,704 元,而受有損害742,704 元乙節,亦如前述,被告復未舉證證明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所致,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是被告抗辯原告就上開損害之發生顯可歸責,不得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向伊請求賠償云云,尚非可採。 ⒊綜上所述,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採樣乃不符合債之本旨,而有不完全給付之情,且此已致原告受有上開742,704 元之損害,被告復未舉證證明損害之發生為不可歸責於其之事由所致,原告自得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之。 ㈡原告是否與有過失?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⒈被告固抗辯依系爭合作協議,雙方乃係共同合作,是原告就被告採樣後所出具之報告具有審核之契約責任及義務云云,惟系爭合作協議乃係載明「正修科技大學(簡稱甲方)擬投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之『103 年固定污染源戴奧辛委託採樣及檢測工作』,誠摯要求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乙方)加入工作團隊參與執行本計畫。其工作內容中:台灣南及中區之排放管道廢棄戴奧辛採樣工作,特委託由建利環保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工作期程自合約簽訂日起至103 年12月31日止;總金額實作實算。甲乙雙方於簽訂本合作協議書後,當團結合作,積極準備,並密切聯繫,以提升本工作計畫之品質」等語,此有該合作協議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 頁),則遍觀該合作協議書全文,並無載有原告對被告負有審核其採樣工作之義務,且雙方固簽訂以合作協議書為契約之名稱,內容復載明當團結合作等語,然亦難以此遽認原告就被告採樣後所出具之報告具有審核之責任及義務,是被告上開抗辯委無足採。 ⒉被告復抗辯依環保署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第9 項之規定實驗室需制訂管理手冊,而伊為此制訂之檢驗室管理手冊5.3.1 ,針對委外檢測規定業務單未收到轉委外單位之檢驗報告時,需將委外之樣品報告轉交予檢驗室主任或副主任、品管人員,需在委外樣品查核紀錄表上之查核項目加以確認是否符合品管要求,並由業務單位在樣品查核紀錄表上簽名,而上開辦法乃一體適用有檢測之機構,是本件原告依上開辦法及其檢驗室管理手冊,應負有審核伊採樣後出具報告之義務云云,惟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非兩造契約內容,且該辦法第10條第9 項乃規定申請檢測機構許可證所應檢具文件之一,即「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檢驗室品質系統基本規範編制之檢驗室管理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檢驗室運作之組織、品質系統、文件管制、客戶要求、標單與合約之審查、委外檢測、服務與供應品採購、客戶服務、抱怨處理、檢測工作不符合要求時之管制、矯正措施、預防措施、紀錄管制、內部稽核、管理審查、人員、設施與環境條件、檢測方法、儀器設備管理、量測追溯性、採樣、檢測樣品之處理、檢測品質保證及檢測報告等」,並無規定委外檢測時,委外單位對於受委託者所出具之報告負有審核之責,而被告之檢驗室管理手冊乃為其為管理自己之檢驗室所制訂,並不當然適用於原告,且亦不能據該手冊推認原告檢驗室管理手冊之內容,是應難以該手冊而認原告就被告採樣後出具之報告具審核之責,被告上開抗辯亦非可採。 ⒊被告另抗辯其前委託原告之地下水檢測案件,其乃依其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第10條第9 項規定所制訂之檢驗室管理手冊規定,就原告交付之檢驗報告負審核之責,而系爭工作與該案均屬檢驗性質,對於相同案件自不能為差別待遇,以符合平等原則及誠信原則云云,惟私法自治原則下,每一契約均經契約雙方當事人磋商而於其等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是同一性質契約依每一契約當事人就該契約需求、考量不同,其約定內容不同本屬當然,尚難逕以同屬檢測性質之契約,即不論各契約間尚存有約定價金之差異等其他條件之不同,而認該等契約之定作人均具有審核之責,始符合平等原則及誠信原則,是被告上開抗辯亦非可採。 ⒋證人即被告之員工王仁瑜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原告就被告之採樣具有審核之責,且如附表所示之8 件遭環保署認定無效,乃為原告審查不實或未盡監督義務而受環保署罰款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惟其乃為被告之員工,與被告具有密切之利害關係,其之證述自需毫無瑕疵且有其他佐證始可採信,惟證人王仁瑜亦證稱據以認定原告具審核責任者乃為環保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條第十九項、被告之實驗室管理手冊(應為檢驗室管理手冊之口誤)等語(見本院卷第94頁反面),然應難據被告之檢驗室管理手冊認定原告具有審核之責已如前述,又環保署公開招標投標須知補充規定第捌條第十九項乃係環保署與原告約定,原告需派遣人員駐暑協助辦理相關業務以及關於該人員之薪資負擔等相關人事管理約定,此有該補充規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9 頁),實難以此認原告就被告採樣後出具之報告具有審核之責,又如前述,如附表所示之8 件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檢測報告,乃因經環保署認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而要求繳還業支付之款項952,000 元,並扣罰罰金222,704 元,尚非因原告審查不實或未盡監督義務,是證人王仁瑜上開證述應難採信。 ⒌綜上所述,被告就其抗辯原告就其採樣後出具之報告具審核之責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認原告確需對其採樣後出具之報告進行審核,且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遭環保署認定採樣過程未符公告檢測方法之相關規定,乃係因原告未盡審核之責所致,而就本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是被告上開抗辯尚非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就如附表所示8 件之採樣,並未依債之本旨給付,致原告受有遭環保署不予計費及扣罰罰金之損害,且被告並未舉證證明其不可歸責,原告就此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並無與有過失,從而,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42,70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 │編號│檢測日期 │地點│管制編號│受測單位 │檢驗報告編號│ ├──┼─────┼──┼────┼───────────┼──────┤ │1 │103 年5 月│彰化│N09A0946│正昌能源有限公司 │GD103A50331 │ │ │14至15日 │ │ │ │ │ ├──┼─────┼──┼────┼───────────┼──────┤ │2 │103 年5 月│雲林│P00000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GD103A50316 │ │ │8 日、28日│ │ │司麥寮總廠資源回收廠 │ │ ├──┼─────┼──┼────┼───────────┼──────┤ │3 │103 年6 月│臺中│L0000000│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臺│GD103A50410 │ │ │4 至5日 │ │ │中港廠 │ │ ├──┼─────┼──┼────┼───────────┼──────┤ │4 │103 年7 月│臺中│L0000000│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GD103A50579 │ │ │18至19日 │ │ │ │ │ ├──┼─────┼──┼────┼───────────┼──────┤ │5 │103 年7 月│彰化│N0000000│昇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GD103A50604 │ │ │29至30日 │ │ │ │ │ ├──┼─────┼──┼────┼───────────┼──────┤ │6 │103 年9 月│臺中│L0000000│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GD103A50810 │ │ │13日 │ │ │ │ │ ├──┼─────┼──┼────┼───────────┼──────┤ │7 │103 年9 月│苗栗│K0000000│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GD103A50818 │ │ │15至16日 │ │ │ │ │ ├──┼─────┼──┼────┼───────────┼──────┤ │8 │103 年10月│彰化│N0000000│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 │GD103A51002 │ │ │30至31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