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先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8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8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該判決命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37,520 元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287,882 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725,402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