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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94號

原告
豐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先隆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高雄市阿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成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陸續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芭樂(下稱合稱系爭芭樂),用以運送至加拿大轉售。兩造交易方式為伊下訂單後,被告即於約定期限內完成包裝,並於約定日期在被告營業處所之廣場將包裝完成之芭樂放入伊提供之貨櫃(下稱上櫃),伊再派員收取貨櫃轉交予船公司運送至加拿大。詎系爭芭樂運抵目的地時,均有軟心、花身等不堪食用之瑕疵(下稱系爭瑕疵),致伊轉售時對方要求減價,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1,959,067 元之損害。伊向被告購買系爭芭樂時,即約定芭樂不能有過熟、擦傷、腐爛、蟲咬、蜂叮情形,然被告卻未盡其選果義務,而挑選遭蜂叮、過熟之芭樂予伊,且於上櫃過程中碰撞芭樂,致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被告交付之系爭芭樂既有系爭瑕疵,屬不完全給付以及未依約給付保證品質之芭樂,伊因此受有上開損害,爰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第360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擇一為勝訴判決。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59,067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交予原告之系爭芭樂並無系爭瑕疵,且系爭芭樂上櫃過程原告均有派員監督抽檢,若有瑕疵原告應可隨時發現,然其卻怠於通知並受領系爭芭樂,依民法第356 條規定,原告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於附表所示日期向被告購買系爭芭樂。

㈡、兩造買賣系爭芭樂之方式為原告下訂單後,被告即於約定期限內完成包裝,並於約定日期在被告營業處所之廣場將包裝完成之系爭芭樂上櫃,原告再派員收取貨櫃轉交船公司運送至加拿大。

四、本件爭點如下:

㈠、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959,067元,有無理由?

⒈ 系爭芭樂有無系爭瑕疵?

⒉ 若有,是否係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系爭芭樂受有系爭瑕疵?

⒊ 若是,則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為不完全給付,其因此受有損害,而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㈡、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959,067 元,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第22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959,067 元,有無理由?

⒈ 系爭芭樂有無系爭瑕疵?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之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乙情,為被告堅決否認。經查:

① 原告主張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無非係以其提出之照片32張為其主要依據(本院卷第99、113 、114 頁)。然原告除於附表所示期間向被告購買系爭芭樂外,另於103 年7 月28日、103 年8 月1 日向被告購買芭樂逾上千箱,被告因原告未給付該部分買賣價金,而另提起訴訟,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81 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下稱系爭買賣事件)受理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7 、129 頁),並有系爭買賣事件影印卷宗存卷可考,佐以原告自陳:兩造持續蔬果、芭樂買賣交易長達3 年等語(本院卷第117 頁),可知兩造買賣芭樂有相當期間,且數量甚多,在原告盡其舉證之前,實難單憑照片內容即可判斷照片中之芭樂是否為系爭芭樂。再依原告提出之照片32張所示,部分芭樂固有黑點或果心軟爛情形,然該照片本身紀錄並無拍攝日期,僅有原告在旁以文字註記之購買日期,此註記文字屬原告單方陳述,且日期之正確性為被告所否認(本院卷第72、114 頁),而原告經本院諭知此部分之舉證責任(本院卷第87頁),並經再次確認有無其他證據要提出,其仍表示僅有上開照片可資證明等語(本院卷第114 頁),則單憑上開32張照片,實難認定該照片中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原告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芭樂有如照片所示之系爭瑕疵,已不足採。

② 原告雖又主張依被告員工吳信璋之證述,已可以證明照片中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云云(本院卷第114 頁)。然證人吳信璋證稱:伊受僱於被告擔任供銷部主任,100 年5 月19日至103 年8 月6 日間原告陸續向被告購買芭樂,被告會應原告要求把芭樂裝上原告要求的包裝,該包裝的樣式如同原告提出的照片所示等語(本院卷第101 、102 頁),僅能證明照片中之芭樂,其包裝袋為被告所使用之包裝袋,尚無法證明照片中之芭樂是原告何時購買之芭樂,更無法證明照片中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原告援引吳信璋上開證述,主張照片中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云云,顯不足採。

③ 原告復提出103 年7 月9 日原告製作之價金折讓單(本院卷第92頁),主張兩造間長期買賣芭樂,原告收受有瑕疵之芭樂後係以拍照方式存證通知被告(本院卷第118 頁),兩造再於每一年度就有瑕疵之芭樂為價金折讓協議,是以,以其提出之照片及兩造間之交易模式,已足以證明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云云。然該價金折讓單內容記載「貴會(即被告)與敝司(即原告)配合時發生之損失,損失總金額計新臺幣…,經協議由雙方各自承擔50% ,承擔金額各自為…」等語,尚無法徵知該「損失」是否係指芭樂有瑕疵所產生之損失,況該折讓單之內容,確係針對兩造因擴展小蕃茄、大頭菜、小西瓜、哈密瓜等不包含芭樂之農產品,因外銷業務所受損失而為之協議,此據證人即被告總幹事張啟豐於系爭買賣事件中證述明確,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憑(見系爭買賣事件影印卷宗第128 、129 頁)。原告執與本件芭樂買賣無關之價金折讓單,主張兩造交易習慣得以照片方式證明芭樂瑕疵云云,亦不足採。

⒉ 綜上,原告提出之照片無法證明照片中之芭樂即為系爭芭樂,則原告主張系爭芭樂有如照片所示之系爭瑕疵,即無足採。又原告既無法證明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則其主張被告交付有瑕疵之系爭芭樂,屬不完全給付,而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第22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既無法舉證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則爭點⒉、⒊部分,即無論述必要,併予說明。

㈡、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959,067 元,有無理由?原告無法舉證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已如前述,則其以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為由,主張被告交付之系爭芭樂欠缺其所保證之品質,依民法第360 提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芭樂有系爭瑕疵,則其依民法第227 條第1 項、第226 條第1 項、第360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其所受損害1,959,067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買賣契約成立日│   購買數量、價金                 │加拿大客戶扣│  說   明       │
│    │期            │                                  │款金額(新臺│                │
│    │              │                                  │幣)        │                │
│    ├───────┼─────┬────┬──────┤            │                │
│    │芭樂裝櫃日期  │單價(箱)│ 數 量  │  小計貨款  │            │                │
│    │              │          │        │            │            │                │
├──┼───────┼─────┼────┼──────┼──────┼────────┤
│ 1  │103年5月28日  │    500元 │ 600箱  │  300,000元 │ 379,683 元 │芭樂爛、花身,軟│
│    │              │          │        │            │            │                │
│    ├───────┤          │        │            │            │                │
│    │103年6月1日   │          │        │            │            │                │
│    │              │          │        │            │            │                │
├──┼───────┼─────┼────┼──────┼──────┼────────┤
│ 2  │103年6月25日  │    450元 │ 500箱  │  225,000元 │ 337,114 元 │芭樂軟心,花身  │
│    │              │          │        │            │            │                │
│    ├───────┤          │        │            │            │                │
│    │103年6月27日  │          │        │            │            │                │
│    │              │          │        │            │            │                │
├──┼───────┼─────┼────┼──────┼──────┼────────┤
│ 3  │103年7月1日   │    340元 │ 500箱  │  170,000元 │ 277,457 元 │芭樂軟心,花身  │
│    │              │          │        │            │            │                │
│    ├───────┤          │        │            │            │                │
│    │103年7月4日   │          │        │            │            │                │
├──┼───────┼─────┼────┼──────┼──────┼────────┤
│ 4  │103年7月9日   │    310元 │ 600箱  │  186,000元 │ 356,774 元 │芭樂爛,花身,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7月12日  │          │        │            │            │                │
├──┼───────┼─────┼────┼──────┼──────┼────────┤
│ 5  │103年7月16日  │    300元 │ 500箱  │  150,000元 │ 280,292 元 │芭樂爛,花身,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7月18日  │          │        │            │            │                │
├──┼───────┼─────┼────┼──────┼──────┼────────┤
│ 6  │103年7月22日  │    300元 │ 500箱  │  150,000元 │ 327,747 元 │芭樂爛,花身,軟│
│    │              │          │        │            │            │                │
│    ├───────┤          │        │            │            │,發霉          │
│    │              │          │        │            │            │                │
│    │103年7月25日  │          │        │            │            │                │
├──┴───────┼─────┴────┼──────┼──────┼────────┤
│   總        計     │       12,770箱     │1,181,000元 │1,959,067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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