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寶騰蓮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貽永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如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劉韋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貨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