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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95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5號

原告
寶騰蓮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貽永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告
見發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如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安妮律師

      劉韋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貨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饒志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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