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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8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朱玲瑤郭文通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商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大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楠凱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8,700元,應繳裁判費為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郭文通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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