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簡文松即富松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霆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26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