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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簡文松即富松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霆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26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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