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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6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宛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6號

上訴人
資克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英
被上訴人
三禾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明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67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0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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