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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1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1號

上訴人
增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榮煌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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