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01號
- 上訴人
- 增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榮煌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