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美食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婉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黃叙叡律師 王怡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霖國際飲品食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6,619 元(上訴聲明第2 項金額3,665,144 元+上訴聲明第3 項設備金額401,475 元=4,066,6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扣除上訴人前已繳納之55,999元,尚應補繳5,940 元(計算式:61,939元-55,999元=5,9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