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7號

清償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翔美食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文婉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黃叙叡律師
王怡雯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霖國際飲品食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6,619 元(上訴
聲明第2
項金額3,665,144 元+上訴聲明第3 項設備金額401,47
5 元=4,066,6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扣除上訴
人前已繳納之55,999元,尚應補繳5,940 元(計算式:61,939元
-55,999元=5,9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