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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2號

上訴人
大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志

上訴人與儲業自動機械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912號給付貨

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3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1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到院。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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