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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高瑞聰
  • 法定代理人
    史蒂芬、林俊成、林明志

  • 原告
    法國商微脈衝電鍍概念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新創儀器有限公司法人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5號原   告 法國商微脈衝電鍍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蒂芬(MENARD Stephane) 訴訟代理人 劉向馗律師 被   告 新創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成 被   告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0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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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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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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