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高瑞聰
- 法定代理人史蒂芬、林俊成、林明志
- 原告法國商微脈衝電鍍概念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新創儀器有限公司法人、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5號原 告 法國商微脈衝電鍍概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蒂芬(MENARD Stephane) 訴訟代理人 劉向馗律師 被 告 新創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成 被 告 科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上午10時50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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