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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愛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愛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柏毅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12月16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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