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愛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甄愛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柏毅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4 年12月16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