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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調整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林幸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原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被告
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賢明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陳慧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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