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呂佩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上訴人
林景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應昇、林應然、林應華、林應慧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請求:(一)確認坐落高雄市○○區○○段0 號土地上之高雄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號房屋為其所有;(二)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號土地上之高雄市○○區○○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路00號房屋,於103年5月8日由林○○○、林應慧間以贈與為由完成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林應慧之物權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林○○○之全體繼承人所有,再予塗銷,由上訴人為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經核上訴聲明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部分與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互相競合,爰不另計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起訴時之高雄市○○區○○段 0000○號建物課稅現值403,200元計算(參104年度司雄調字第212號卷第15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5,790元,尚應補繳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