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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
    蔡騏遠

  • 當事人
    錩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邱陳雙如即奕勝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錩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騏遠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林慶雲律師 鄭翊秀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邱陳雙如即奕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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