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49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錩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騏遠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林慶雲律師 鄭翊秀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邱陳雙如即奕勝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