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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統貿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67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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