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張景雲、林建雄、李生智
- 原告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統貿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統貿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67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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