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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何悅芳
  • 法定代理人
    張景雲、林建雄、李生智

  • 原告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統貿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寬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統貿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267 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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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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